退休后返聘的不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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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1日
案件描述
老李于2005年退休,并依法领取退休金。嗣后一直在原单位从事看门保卫工作。2009年12月,用人单位以老李年纪偏大不宜工作为由,终止履行双方签订的书面的返聘协议。老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不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处理,而应按雇佣关系处理,由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律师点评
本律师认为:作为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主体,必须具体法定的主体要件,否则双方之间的关系不能作为劳动关系来处理。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件应当是年满十六周岁,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退休人员返聘的,按劳动关系处理没有法律依据,而应按照民事雇佣关系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雇佣关系来处理。
本律师建议:退休返聘人员在用工关系签订返聘协议的时候应当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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