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请求须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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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8月03日
一、案件描述
2009年2月18日,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称:用人单位至2007年10月才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没有其2005年5月进入企业至2007年9月的社会保险,因此,要求企业补缴2005年5月至2007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二、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认为:申请人申请仲裁时被申请人不存在未缴社会保险的事实,其要求补交社会保险的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因此,裁决:驳回仲裁申请。
三、律师点评
王某的社会保险在2007年9月已经缴纳,依据《劳动法》第82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2008年5月1日以前的劳动争议,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提出仲裁请求,否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该申请会“依法驳回”。因此,2008年5月1日前的劳动争议,应在60天内提出仲裁请求;2008年5月1日以后的劳动争议,应在1年内及时主张权利。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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