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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7日
  案情介绍
  申请人赵某因公司无故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故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要申请请求:(1)根据赵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7年,按赵某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每月2650元支付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为18550元;(2)应公司无故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故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计算,为37100元。
  本案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公司违法解除赵某的劳动合同事实成立,故应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37100元,但按法律规定,公司已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故驳回了赵某还另行要求经济补偿金的申请。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者性质截然不同,不能同时适用。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云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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