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劳动合同期满能否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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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1日
案件描述
简某是A公司的员工,未婚,公司在其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但合同到期前10天简某提出自己怀孕了,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因为简某属于未婚先孕,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公司又考虑到她的工作表现还是决定终止合同。简某在劳动合同到期的次日办理了结婚手续,并申请了生育证明。随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裁判结果
本案调解结案。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对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女员工是否适用法律对女员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妊娠、分娩的,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上述规定。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对于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除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即明确了女职工享受三期特殊保护的前提是必须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否则不能适用此特殊保护条款。
根据申请人简某提供的证据,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时,即2009年4月29日,申请人称其已怀孕一个多月,但却没有结婚,属于未婚怀孕,显然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不应适用对女职工三期的特殊保护。
但是,对未婚先孕的处理在审判实务中存在争议,目前法院对此种情况的态度倾向于保护女员工,不支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故处理本案时,律师主张双方协商解决,一方面向员工晓明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其行为不妥之处,对其证据发表充分的质证意见,一方面建议公司方给与女员工更多理解和保护。
双方经过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按照协议支付了款项后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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