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讨薪,电话录音亦是一种可行证据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6日
  案情简介
  蔡某(系化名)等系湖州温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业务员,为公司销售会员卡,公司除支付底薪外,按照销售额支付提成奖金。但公司员工基本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员工缴纳任何社会保险。2007年11月起公司拖欠员工的基本工资及奖金。所牵涉的员工一直向公司追讨,公司一拖再拖,在2008年2月支付了拖欠员工的奖金的一部分,其余部分一直拖欠。至2008年6月起,公司五名业务员决定委托律师追讨工资奖金,因证据非常少,因此采取了公证处电话联系公司高管及老总追讨工资,并做公证录音证据。2008年10月,五名员工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裁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奖金及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等。申请人提交了所销售会员卡的销售收据等原件及公证书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
  裁决、判决结果
  湖州市劳动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五名员工继续委托本所律师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和仲裁请求一致。法院在审理中,要求被申请人提交公司2007年11月的全部会员卡销售记录,核对原告等销售记录,同时要求被告老总核对公证录音的声音。在此压力下,被告同意与原告调解,支付了拖欠四名原告的提成奖金(其中一名原告撤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论
  本案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原告能提供的证据的确有限。原告与被告老总的电话录音对拖欠的提成奖金予以确认,可以作为一个有利的证据。在此情况下,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成为本案能否胜诉的一个关键。因此,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法院能否严格执行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成为能否真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键。
(浙江金道律师事所律师 李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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