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未签订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9日
  案件描述
  2009年2月,向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称:向某2005年与北京某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一直在该企业杭州分公司工作,但该合同于2007年5月到期后,企业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要求企业按照其月工资8000元的标准支付双倍工资,即再行支付工资104000元。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经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要点如下:1、由用人单位支付向某6万元。2、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用人单位由于管理疏漏,导致合同漏签,最终多支付了一笔不少的工资。本案也再次提示企业加强管理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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