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工龄不能清零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5日
  案情介绍
  申请人小王2001年9月起即在杭州市某饮料公司工作,双方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自2005年3月23日到2008年3月22日,然而,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规定工作连续10年的,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该饮料公司与其关联公司杭州鼎某有限公司协商好,于2007年10月12日,以人员过多为由让小王等十多人与他们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杭州市鼎某有限公司与小王他们重新签订为期2年劳动合同,自2007年10月13日至2009年7月12日。然而,2009年4月10日,杭州市鼎某有限公司要求与小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只支付给小王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小王认为应按2001年9月起计算经济济补偿金,于是起纠纷。
  本案裁决
  仲裁委认为,小王并非自己原因要求到杭州市鼎某有限公司工作,所以,在小王与杭州市鼎某有限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杭州市鼎某有限公司应按小王在杭州市某饮料公司与杭州市鼎某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劳动者在下属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调动,或成立新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即非自愿的难以拒绝单位的安排,而被原先的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彻底击破了用人单位此类规避手法。但是,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只能二者获其一。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计算按“补偿标准不分段、补偿年限分段”的方法。小王自2001年9月计算到2007年12月31日,不满一年按一个月计算,共7年;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10日,不满半年的按半月计算,共一个半月,所以,小王所得经济补偿金共为其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的8个半月。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云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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