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八级工伤的员工劳动合同终止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9日
  案情介绍
  申请人张某于2006年5月16日进入杭州市某电器公司工作,当时双方的劳动合同签了三年,自2006年5月16日至2009年5月15日,每月工资为人民币2500元,2008年4月3日,张某在搬运电器时不慎摔倒,造成右股骨颈骨折,2008年10月23日,张某鉴定为八级伤残,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了张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费、护理费等。2009年4月13日,公司向张某送达了公司的一个通知,告知张某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2009年5月15日届满,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要求张某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张某立即向公司提出要求三个月的经济补偿以及工伤引起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公司认为,公司最多只能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而且有了经济补偿金,就不再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了。
  本案裁决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工伤引起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劳动合同终止而引起的经济补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单位应按八级伤残各支付7个月张某本人工资标准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来就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以按浙江省的标准为按八级伤残各支付7个月张某本人工资标准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而且还要按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即一个半月。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云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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