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单位发生纠纷,员工仍需正常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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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4月30日
一、案件描述
张某系单位的驾驶员,在单位工作近两年,工作表现一般,经常无故迟到、早退。2009年3月12日,单位人力资源部领导找其谈话,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嗣后张某一直未去上班。2009年4月1日,单位单方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张某收到后不服,认为其与单位已经在进行解除劳动关系的协商了,是单位要求其不用上班的,既然单位不要他,他也就无需去上班了,故向杭州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单位的违法决定。
二、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单位虽然在2009年3月12日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并未劳动关系的解除达成一致,故双方劳动关系当时并未解除,张某仍需正常出勤。至于张某认为系单位提出要求其不用上班的主张,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因此,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旷工事实成立,单位的解除理由充分,故驳回张某仲裁请求。
三、律师点评
本律师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事情时有发生,但并不是一旦有了纠纷,劳动者就可以不受用人单位管理了。虽然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仍在进行,但只要双方未就解除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就仍是用人单位的员工,仍然应当接受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管理,仍应正常出勤。
为此,我们提醒广大劳动者,注意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并不是一走了之就可以解决问题的。
(作者单位: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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