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员工不可随意自行安排上下班时间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30日
  一、案件描述
  杨某系从事驾驶员工作,单位对驾驶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2009年2月份杨某共迟到早退18次,单位以杨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其劳动关系。杨某不服,依法向杭州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其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单位需要用车时出车,才需要到单位,不需要用车时,可以晚点到单位,故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违法决定。
  二、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对杨某称其岗位适用不定时工时制,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其可自行安排上下班,故不存在违纪等行为,依法不予支持。适用不定时工时制不等于员工可随意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如确因工作安排需提前上下班,也必须依照单位制度进行处理,而不能自行随意决定,单位的解除理由充分,故驳回杨某仲裁请求。
  三、律师点评
  本律师认为,我们之所以称之为劳动者,系因为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概念的基本内涵。无需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人员,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实为一种经济上的合作关系,非劳动关系。因此,只要杨某是单位的员工,其就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管用人单位实行法定标准工时制,还是弹性工时制(如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劳动者都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作息时间进行上下班。实行弹性工时制,不是赋予劳动者自行安排工作的弹性,而是法律依法赋予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的弹性,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作息时间。
  因此,我们提醒广大劳动者,即便您的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除非有合法的原因,否则也是要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作息时间。
(作者单位: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李斌律师)
 
编辑:乐华   浏览次数:4031

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浙ICP备11032011号-1   主办单位:杭州市总工会   网站建设:合众软件

Copyright@2014-2020 www.hzgh.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浙公网安备 33010202000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