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可单方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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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4月30日
一、案件描述
陈某于2008年12月开始在单位从事销售员岗位工作,月工资2500元。2009年3月,陈某怀孕。2009年4月1日,单位在未与陈某协商的情况下,调动陈某从事清洁员岗位工作。陈某不服,故向杭州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单位违反劳动法关于女职工的特别保护规定,逃避社会和法律责任,要求撤销单位的违法决定。
二、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要点如下:1、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单位支付陈某15000元。
三、律师点评
本律师认为,劳动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都应当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否则就存在违法行为。因此,只要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岗位,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除非因非常特殊原因,可以临时调动工作岗位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在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单方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
对于怀孕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从事原工作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岗位。但必须取得女职工的同意和认可,不得变相加重女职工的工作负担。
(作者单位: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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