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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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9日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合力推进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劳动关系牵涉多方主体,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形成社会合力。只有劳动关系主体各方有所作为、加强协调,才能使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增加沟通,从而达到最可能的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劳动关系各方主体必须立足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这一共同愿景,努力寻找自身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一、政府要适度干预
政府干预包括通过法制和宏观调控,对劳动关系起着规范和协调的作用。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以及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劳动关系现状,呼唤政府对劳动关系的一定领域、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
在法律法规层面上,主要是加快立法进程,一是尽快建立完善以《劳动法》为龙头的劳动法律体系,包括制定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障法以及其他与劳工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建立完善劳动关系调整方面的法律法规,要争取尽快制定出台劳动争议处理法。目前,要进一步完善已有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其一,在加强新建企业调解组织建立的同时,应考虑建立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实现调解方式的行政化、区域化,弥补企业调解组织难自主、不权威的劣势,及时调解争议、化解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其二,劳动争议处理“一裁两审”的强制仲裁制,应改为“或裁或审,各自终局”的“裁审分离”体制。也就是劳动争议经调解失败以后,对仲裁或诉讼的选择,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其三,应尽快推动在法院内设立单独的劳动争议审判庭,并由劳动关系三方派出代表作为陪审员,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在宏观调控层面上,首先是要采取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要调节就业结构和就业水平,通过组织就业服务、加强职业培训和再培训以及有关财政税收手段,尽量实现劳动力的供求平衡,实现充分就业。其次是要落实好分配政策。初次分配领域,政府应该支持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来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确保职工收入随着经济发展而得到同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既不能确定过低,更不能将它作为企业的工资标准。再分配领域,政府应通过财税政策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收入,缩小收入差距。第三是要履行好执法责任。加强劳动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改变执法队伍弱、人员素质低、软硬件落后的局面,这是履行好执法责任的组织保证;加强劳动执法检查,严格、公正执法,努力改变“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状况,保障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第四是要突破劳动领域存在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对劳动就业的指导和管理,破除身份、行业等非公平因素对就业的影响,真正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机制。农民工权益维护需要政府突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性障碍,从法律、制度上作出合理安排。
二、企业要担当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对其自身经济行为的道德约束,它既是企业的宗旨和经营理念,又是企业用来约束企业内部包括供应商生产经营行为的一套管理和评估体系。众所周知,目前世界上开始应用、并为我国企业较多关注的社会责任标准为SA8000,这是一条跨国公司逐步强推的欧美标准,同时也成为中国外贸经济的壁垒。在我国出口加工企业开展SA8000认证,说明劳工标准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笔者认为,我国应加强对SA8000等一切人类文明成果的研究和掌握,并实行“拿来主义”,以其成功经验丰富和促进中国劳动法制体系建设。企业要担当社会责任,最根本的是要严格执行我国的劳动法律和国家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加入WTO以后,我国已经是全球经济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这就迫切要求企业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担当起社会责任。
首先,要承担并履行好经济责任。应尽可能扩大销售,降低成本,扩大盈利,并同步提高职工收入,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劳动法律。我国《劳动法》已经将建立劳动合同作为形成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契约,《工会法》等将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为我们协调处理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法律没有对产业行动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应依法建立科学有效的集体协商谈判机制,保障和落实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三,伦理责任是社会对企业的期望。企业应加速产业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增大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为环境保护和社会安定尽职尽责。
第四,慈善责任是企业回报社会的重要形式。企业可视自身财力,向社会事业尤其是弱势群体进行捐助。
与此同时,要建立和完善雇主组织,提高其“自律功能”。在党的领导下,工会力量将会得到进一步加强,这就要求雇主组织方面也应得到加强,从而保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平衡,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赢”。
三、增强劳动者(工会)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在劳动者层面上,首先必须培养和塑造合格的主体,为劳动权的实现奠定主体条件。劳动者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是劳动权实现的观念基础。劳动者充分认识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珍视自己的劳动权,并勇于“为权利而斗争”,劳动权的实现才获得了内在的动力。其次,劳动者要增强团结意识,只有团结起来,使工人从散漫无力走向阶级联合,即通过加入工会组织,依靠组织的力量,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工会层面,首先是要将劳动者“组织起来”。关键是要从企业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的特点出发,突破用工形式和单位建会的限制,加大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工作的力度,把难以单独建会单位的职工组织到联合基层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社区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中来。通过组建楼宇工会、市场工会、施工项目工会等方式,把大量分散、流动的职工组织起来。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完善乡镇(街道)工会、社区(村)、企业“小三级”工会组织网络,使工会工作覆盖各个产业、领域和所有职工群体。各级工会必须适应社会管理体制的建设和发展,跳出自我循环的圈子,将工会组建工作纳入到社会建设和管理的总体格局中去统筹考虑和安排,这样才能更有效地推进工会组建工作,从而做到最大限度地将劳动者组织到工会中来。
其次是要“切实维权”。一是要加强立法参与和宏观政策参与,从源头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在与政府的联席会议中以及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发挥积极作用,认真提出和督促解决好涉及职工权益和劳动关系的重要问题。二是要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提出工会的建议和主张。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搞好劳动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坚决抵制和纠正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要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通过职代会与厂务公开等形式,来督促企业保障职工的利益。考虑到企业工会维权的难度,可以由上级工会出面,与企业订立有关工会干部特殊权益保护的协议,使工会干部能够独立于企业,或者由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的部分职能,使工会真正成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还可以积极探索和推行行业性、区域性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发挥其在协调劳动关系、预防劳动争议上的应有作用。要积极探索保障协商谈判机制发挥作用的措施,从而推进协商谈判制度取得新的进展,避免流于形式。四是要切实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努力转变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不断提高工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能力和水平。
(丁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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