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16日
认真学习 深刻领会 准确把握 切实把《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好
本刊评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贯彻科学发展观、合理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大举措。
对广大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对广大企业而言,《劳动合同法》为企业用工行为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立了根本制度,为企业加强人力资源的合理引进、开发、培养和使用作出了规范指引。
《劳动合同法》在坚持《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框架基础上,不仅对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等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而且对用人单位民主管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竞业限制等内容做出了新的法律规定,既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也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各级工会组织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工会工作重要任务摆上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实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加强学习。通过举办学习班、学习会、讲座和开展学习研讨等方式,深入学习《劳动合同法》,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书面订立的规定,是为了让企业在用工开始就能与员工建立起公平诚信、平等自愿、明确有效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是为了让企业从长远利益出发,注重员工队伍的稳定性和企业自身的凝聚力,实现人才的可持续发展和使用;《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是为了让企业在面向市场竞争、调整生产结构、完成技术升级的同时尽可能给予员工足够的人文关怀;《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等特殊用工的规定,既满足企业灵活用工、弹性用工的合理要求,又保障了特殊用工中劳动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正常实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为了打击非法用工、支持合法用工、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通过学习,提高依法维护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挥工人文化宫、职工学校等载体的作用,以黑板报、宣传橱窗、制作挂图等形式,广泛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使广大职工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学会以法律规范行为,维护权益。通过举行《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和法律咨询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加强机制建设。《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职责和权利,各级工会要抓住《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契机,积极推进各项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设。要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发挥三方机制在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上的作用。要积极推进集体协商机制,抓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要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法律监督。把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有机结合起来,把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情况作为监督的重点,积极开展日常巡视监督、投诉举报调查和专项监督检查,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职工群众的举报投诉案件,在调查基础上,加大工会调解工作力度,及时有效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好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编辑/乐华)
浏览次数:1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