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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年06月15日
 

农民工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名四川籍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搬沙石,被掉下的一根铁管砸成左腿骨折。这种情况能否享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他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这是劳动保障部出台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有明确的规定。

    《通知》还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该农民工应在工作所在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应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为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处于试用期,企业应支付不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案例:申诉人宋某被某企业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该企业每月发工资430元,两个月以后宋某听说政府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520元,企业违反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宋某便找到企业老板,要求增加工资并补发前两个月的工资报酬,老板以宋某处在试用期,不是企业正式员工为由拒绝增加和补发工资,宋某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后,经宣传教育,企业同意将宋某试用期工资调整至520元,并补发前两个月的工资差额180元,宋某撤回仲裁请求。

    评析:这是一起因工资支付引起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企业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本案中,企业方存在以下的错误认识:一是即使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其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束。《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企业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中的一段特殊的期间,但这并不意味着试用期就不属劳动合同期,企业就可以不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因此,本案中,企业以宋某处于试用期为由拒绝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二是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就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企业与职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后,职工只要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就应按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即使职工处于试用期也不例外。本案中,企业以宋某处于试用期不是正式职工为由,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行为显然是违法的。杭州市区最近一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在2004年10月1日,标准为每月620元。               

(施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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