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政策传递

发布时间:2004年07月23日


 

关于调整工会经费留解比例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省各产业(厅、局)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根据全总总工发(2004)9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精神,经省总常委会研究,我省的“超收增缴”部分经费,由省总工会与各市、县(市、区)、省产业(厅、局)、省直属基层工会共同承担。工会经费留解比例调整如下:
    1、县(市、区)总工会留成24.5%,上解市总工会15.5%
    2、市总工会留成24%和4.5%,即:市总所属基层上解部分留成24%,上解省总16%,县(市、区)总工会上解部分留成4.5%,上解省总11%。
    省各产业(厅、局)工会的留成比例在各产业工会现行留成比例的基础上调减1%,上解省总比例在各单位现行比例基础上调增1%;
    省直属基层工会留成80%的单位调减为78%,上解省总22%。
    为有利于镇乡(街道)工会工作和活动的正常开展,对其活动经费可采取与经费收缴挂钩等办法给予解决,具体由市总工会确定。
    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浙江省总工会

  浏览次数:1695

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浙ICP备11032011号-1   主办单位:杭州市总工会   网站建设:合众软件

Copyright@2014-2020 www.hzgh.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浙公网安备 33010202000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