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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04年07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问答(一)

    1、判断行政许可的标准有哪些?
   答: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2条、第3条、第12条规定,要把握以下几点:
   (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如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的注册,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不是行政许可;而城市规划管理中选址意见书的批准,土地管理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是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外交部门对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有外事审批权的国务院部门颁发因公护照权、护照签证自办权等的审批,不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而公安机关对公民申请因私出国护照的审批,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是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因此,行政机关采用检验、检测等手段对市场产品的日常监管不是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公开。这里的“公开”具体指什么?
   答: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的“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公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包括:(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以及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机构名称要公开;(2)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的规定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要公开;(3)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要公开进行;(4)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要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小煤矿的关闭、各种营运车辆的取缔是否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答:对依法取得采矿许可的小煤矿、依法取得营运许可的车辆,如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回小煤矿的采矿许可证、车辆的营运证。由此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某城市为控制大型批发市场(食品、药品、建材等批发市场)重复建设,要求新建批发市场报政府审批。问:对批发市场的数量进行控制,是否可以认为属于“公共资源配置”?
   答:对这类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不应设定行政许可,也不属于公共资源配置。
   5、《旅行社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设定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是否可以视为设定了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答:属于设定行政许可。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个人资格的,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6、对《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中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如何理解?
   答:有关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
   7、《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制定的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的,如何理解下位法的行政许可规定权?
   答: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此前发布的法律、法规,设定了行政许可但未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的,规章可以对有关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作出规定,修订法律、法规时应当补充有关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8、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某一事项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只规定:“×方面的管理办法、制度由国务院×部门制定。”部门规章可否就某方面的管理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答:法律、行政法规只授权部门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制度的,不能视为法律、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
   9、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事项由×部门审批”。该部门可否将行政许可事项部分委托其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即由下级行政机关初审、再由该部门终审?
   答:不可以。法律、行政法规设定了一道行政许可,部门将初审权委托给下级行政机关,同时保留最终决定权,实际上又增加了一道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10、如何界定《行政许可法》第21条中规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
   答:“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主要指企业、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
   11、《行政许可法》第24条第1款中有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公告的具体要求和形式是什么?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是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是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
   12、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期限应为多长?
   答:《行政许可法》第49条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审查被许可人变更行政许可申请的期限,单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单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行政机关对初次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期限的规定。
   13、质检所、药检所、农药检验所检验有关产品、物品的时间是否属于第45条规定的“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的情形?
   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除应当在检验、检测、检疫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有关检验、检测、检疫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的审查期间内。
   14、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创设的行政许可能否收费?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能否收费,要看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15、《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还能不能搞年检?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2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对所有的事项进行年检。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16、行业组织能否剥夺由行政机关赋予的资格、资质?
   答:对资格、资质的剥夺,是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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