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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年07月23日
案例评析
职工加班请假,用人单位不应该扣发工资
申诉人:杨某,男,某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公司
2003年11月8日(星期六)被诉人某公司安排职工加班,申诉人杨某因故请假,未获批准,但申诉人未参加加班。在发当月工资时,被诉人以申诉人11月8日旷工为由,扣发其10天工资。申诉人不服找被诉人领导反映,但没有得到答复。于是,申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被诉人返还被扣发的工资。在审理中,经仲裁庭宣传教育,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诉人为申诉人补发所扣工资。
这是一起劳动报酬争议案,是由加班引起的。被诉人确因工作需要,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应事先与申诉人协商。但本案被诉人没有把过细的工作做在前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申诉人加班请假未获批准属旷工为由,扣发申诉人10天工资,这种做法是十分错误的。(施琦)
·劳律师信箱·
我是某单位的职工,与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想提起仲裁,但取不到证据,问我能否让劳动仲裁部门或通过其他途径帮助我调查证据吗?如果最终仍取不到证据,我会败诉吗?
答:根据你的来信,如果你取不到证据,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你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仲裁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调查证据。在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案件中,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关系的特殊性,劳动争议的举证原则是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仲裁机构调查为辅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为例外。
1、根据民诉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仲裁委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在一般的案件中,劳动仲裁机构应当责令申诉人提供证据。在申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的前提下,劳动仲裁机构应当责令申诉人补充证据。所以,除了申诉人因客观原因取不到证据的情况外,申诉人取不到证据会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2、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相关规定,仲裁员“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其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该规定规定了仲裁委调查取证的权利,所以如果申诉人由于客观原因取不到证据,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仲裁部门会根据案情的需要去取证。但最终如仍然取不到证据,由申诉人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3、根据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劳动争议中,由于申诉人处于弱势地位,所以,不用申诉人提供证据,而是由单位提供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不出证据,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