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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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年05月28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总工会 文件
杭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杭劳社薪[2003]317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计经局、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3]100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是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实施宏观管理的有效手段,对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自2001年开始在全市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来,在各级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通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良好效果。目前,在全市范围内已有近4000家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从总体情况看,发展还不够平衡。有的领导及企业经营者对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积极性不高;有的企业虽已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工作的内容、程序还不够规范;此外,各相关部门沟通也还不够。对此,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结合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齐心协力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到2004年底,全市建立工会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率应力争达到80%,各地应将此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并切实抓好落实。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工资集体协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新的工资决定和制衡机制,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依托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主动搞好与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加强对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充实力量,把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本部门的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指导和推动工作。
与此同时,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和行业,可根据区域和行业的特点,探索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认真做好分类指导工作
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指导帮助工作。对于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指导帮助其进一步抓好制度的健全完善和协议的履行与续鉴。对于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本着先易后难,积极推进的原则,组织力量逐个帮助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指导帮助过程中,要指导帮助企业着重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协商时间。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是企业成本的主要内容,也是企业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职工工资调整,直接引起企业财务预算变化,影响企业预算准确性。因此,企业签订工资协议的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一季度为妥。这样,既确保企业全年工作目标的完成,又不影响职工全年的工资收入。
2、协商内容。企业方和工会方除了协商工资发放时间、工资发放形式、本企业工资最低标准等内容外,重点要抓住两个方面:一是当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际调整额度,如调整比例和时间等。二是重视基础工资的增长。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岗位,在拟定工资集体协商方案时,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同行业工资水平,合理确定计件工资的计件单价并把计件工资单价标准纳入协商内容;对实行职岗工资的,要突出岗位因素,以调整职岗工资标准作为协商重点。工资集体协商要坚持职工迫切需要和企业有条件解决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做到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促进企业发展。
3、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首先要正确处理好增资与分红的关系。当年已盈利的企业,在处理分红与增资的问题上,要从职工的切身利益和企业的长远利益考虑,合理确定增资金额和比例,不能以分红代替增资。二是要正确处理集体合同与工资协议的关系。尚未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其工资协议可视同企业单项集体合同;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在集体合同中已明确的内容,在工资协议中可以简化。
四、加强管理和服务,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工资协议的履行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9号令精神,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对工资协议审查要严格把关,保证协商质量,指导企业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帮助其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能力,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真正成为职工民主参与企业工资分配的有效载体。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共同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进工作。
为确保工资协议的正常履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保持密切配合,每年联合对企业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各企业要建立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约情况的制度,督促协议双方当事人严格遵守协议条款,履行各自义务,确保工资协议得到切实的履行。2004年,全市将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执行情况、工资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附件:工资协议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总工会
杭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03年12月29日
附件:
工 资 协 议
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企业行政方和工会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工资协议。
一、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企业建立以 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三、企业遵循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在确定年度工资水平和岗位工资标准时,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利税指标,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企业的上一年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岗位、技能因素,以及资本、技术和管理要素,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和岗位工资差距。
四、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结合职工工作实际,分别采取 等工资分配形式。
五、根据本企业实际和生产经营特点,设立 奖和 等津、补贴。奖金、津(补)贴的发放办法和发放水平由企业考核确定,职工参与民主审定。审定后的奖金、津贴、补贴水平总金额和发放时间向职工公布。
六、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应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协议期内,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与上一年相比可增加(减少) %。
七、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每月 日为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八、本企业 岗位(工种)实行计件工资分配形式。企业要加强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核算管理工作,通过协商合理确定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标准。协议期内计件工资单价标准分别为 。
九、企业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应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后由企业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十、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终止工资协议:
1、订立本协议的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
2、本协议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了较大变化;
3、企业因破产、兼并、解散、分立、歇业、转制、撤消、拍卖而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
6、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十一、工资协议变更的程序:
1、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的工资协议条款、变更的理由与条件;
2、在工资协议期限内,签订工资协议的一方就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由企业在7日内将变更修改后的工资协议及变更工资协议的说明书提交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新工资协议成立,原工资协议即行终止。
十二、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进行。
十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项,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省今后下达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省新规定为准。
十六、本协议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各一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
十七、本协议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即行生效。
企 业(盖章): 工 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