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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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年05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工作的通知
杭民发[2003]223号
各区民政局、总工会、劳动保障局、残联、市级产业工会: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2003]2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困难群众帮扶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会议纪要》(市委纪要[2003]17号)和市委召开的第四次“春风行动”动员大会精神,为切实做好对市区困难群众的帮扶工作,完善有关帮扶工作的政策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困难家庭类型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困难家庭类型由原来的低保、特困、困难家庭三种类型调整为低保、困难家庭两种类型,原特困和困难家庭两种类型合二为一,统称困难家庭。
二、明确困难家庭申报范围和申报标准市区低保家庭的申请范围、申报标准按《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杭政[2003]1号)执行。市区困难家庭的申请范围和申报标准。凡属杭州市区常住非农户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均可由户主提出困难家庭救助申请:
1、家庭成员中有年自负医疗费(申请前12个月)4000元以上,且家庭总收入(申请前12个月)减去个人自负医疗费后,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20%之间的。
2、家庭成员中有就读全日制高等院校,且家庭年总收入(申请前12个月)减去高校学费(凭高校开具的学费收据,每个学生每学年按6000元计算,不足6000元的按实计算)后,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20%之间的。
3、其他家庭人均年收入(申请前12个月)在低保标准100%—120%之间的。
三、规范困难家庭的申请审批程序、家庭收入及家庭人口计算口径困难家庭的申请审批程序、家庭收入及家庭人口计算口径参照《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中有关低保家庭的申请审批程序、家庭收入和家庭人口计算口径执行。
四、加大低保家庭成员就业鼓励力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0号)精神,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就业或务工取得的收入,在一年内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做好对原特困、困难家庭的重新审核和换证工作10月份起,对已享受第三次“春风行动”一次性资金救助的原特困、困难家庭进行集中审核和审批。经重新审核批准,统一换发《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经重新审核不符合领证条件的,待有效期满后收回《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同时,为做好持证家庭成员的定点就医工作,低保家庭所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也进行全面换证。
六、改进“春风行动”一次性救助金发放办法今年“春风行动”一次性救助金发放工作按不重不漏、分级帮扶、适当扩面的原则进行。凡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其一次性救助金在市“春风行动”募集资金中列支,具体标准为:一人户2000元,两人户2500元,三人及三人以上户2800元。各区“春风行动”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扩面,救助未持证但比较困难的家庭,其救助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20%—140%的困难家庭,救助标准为:一人户800元,两人户1200元,三人及三人以上户1500元。对已持证但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各区也可视情救助。
七、明确职责上述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市、区二级企事业单位中已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加入工会组织、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区集体户籍和非市区户籍困难人员的救助由工会组织会同民政部门进行(其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困难程度等情况由基层工会组织认定;家庭人口按申请人及实际在杭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实际在杭共同生活5年以上的配偶计算;基层工会组织认定后,交单位所在地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并逐级上报,由区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市区农村残疾人困难家庭的救助由残联组织具体负责(包括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困难程度等情况的认定和“春风行动”一次性救助金的发放等)。这二类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与市区非农困难家庭相同(市区农村残疾人困难家庭只发“春风行动”一次性救助金、不发证),救助所需资金在市“春风行动”募集资金中列支。市区农村其他困难家庭的救助由各区负责。
八、进一步做好服务工作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工作人员每月至少两次走访持证家庭,了解他们的生活、就业情况以及思想动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需要帮助办理有关17项帮扶措施手续的,以社区为单位集中帮助办理。
九、加强帮扶工作队伍建设各级帮扶救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增强他们的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各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尽快熟悉本职业务,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切实保障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工作人员各项待遇的落实,有关街道(乡镇)要尽快与帮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街道(乡镇)为帮扶工作人员办理参保等相关手续。
市 民 政 局 市 总 工 会 市劳动保障局 市 残 联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