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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算企业员工吗?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3日
  在很多初创、小微企业中,既是股东,又为企业零星提供过劳动,能算企业的员工吗?
  2019年9月,费某、许某等4人共同签署《联营协议》成立酒业公司,随后经营遭遇困难。仲裁委认定许某系公司股东,对其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则支持许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判决酒业公司应支付其工资差额45万余元。
  二审中,上海二中院查明,《联营协议》载明系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确定股东的权利义务,该协议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而成,并不涉及相关劳动关系的约定。
  那么,其间许某为企业零星提供的劳动该如何理解?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一种兼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属性、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必须将劳动力让渡于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和监督。
  本案法官表示,许某具有双重身份,其作为公司的生产资料管理人,并依据公司法控制、管理公司。其以股东身份还是劳动者的身份为公司提供劳务,需依据在案证据进行判断。经查,2020年12月之前,许某偶有提供劳务的痕迹,未见其交付任何劳动成果抑或工作计划、报表,许某长达一年有余亦未向公司索要过劳动报酬,前述种种与劳动者的基本特征不符。2020年12月起,酒业公司支付许某月薪,许某亦有提供劳务,此时许某仍为公司的董事及监事,其付出相应的劳务,酒业公司依《联营协议》支付其月薪有合同依据。最终法院未支持许某的相关诉求。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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