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与某公司关于培训违约金纠纷
-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1日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小黄到申请人某汽配公司上班,公司为了提高竞争力,考虑送小黄出国学习新的技术三个月。但一方面出国培训费用较高,大约需人民币十万元左右,为此,双方约定:公司送小黄出国培训,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但小黄培训结束后,需为公司服务五年,否则,须承担违约金20万元。小黄培训加公司后,也的确为公司带来了不菲的收入。三年后,另有一家外资企业高薪要聘用小黄,小黄考虑许久,与公司领导沟通。感觉公司并不重视他这个人才,决定辞职。但认为20万元违约金过高。要求与公司协商,公司不同意,认为这个双方自愿签订,20万元一分也不能少,小黄不同意,故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小黄按双方签订的培训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本案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双方间签订的培训协议合法有效,但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大于公司所支出的培训费用,应调整为10万元,另外对于违约金的计算偏高,应按五年分摊,故裁决被申请人小黄支付申请人违约金人民币4万元。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本案中,用人单位所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为人民币10万元,则双方签订的培训该协议所约定的违约金最多也只能是10万元,而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20万元,大于培训费用,故超过的10万元不支持;而公司所支出的有效的培训费用为人民币10万元,也应按5年分摊,即小黄工作3年后辞职,则支付违约金4万元即可。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俞瑾)
浏览次数:3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