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档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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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7日
案情简介
小王是外地来杭的大学生,应聘到某高新技术公司后,按杭州市的落户政策,小王把户口落到了杭州。小王工作一年后,发现另一单位更适合自己发展,故按规定提前一个月向单位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公司领导认为,我们将你进了杭城,而现在你却要走人,这样太便宜你了,故要求小王何时支付5万元,单位就什么时间给办理个人档案转出。小王即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本案处理
劳动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查明属实后,责令该公司限期将小王的个人档案转出,并对该公司处于1000元罚款。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本案中,该用人单位显然是违反了上述规定,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要求小王承担5万元也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小王的辞职违反了双方间签订的相关协议,可能另行依法主张,但不得扣押个人档案,如果这个行为造成小王不能另行就业,造成小王损失的,小王还可另行向该公司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云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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