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津贴惹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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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6日
案情介绍
甲为某用人单位,乙为杭州人, 2007年6月,双方合同约定乙服从甲集团内部工作安排,于是甲将乙派至上海工作,甲方人事已口头告知其可享受1200元每月的津贴,乙工资条上所记载之工资项目由基本工资、通讯费补贴、餐费和岗位津贴(1200元)组成,总额为2300元。2008年3月后,甲因工作需要将乙调回杭州工作,并依照公司内部人力资源管理规定告知乙其每月1200元的津贴已取消,但乙拒绝在调薪通知上签字,并于2008年5月8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补足每月工资差额1200元。
争议焦点
甲内部关于津贴的管理规定未经过民主程序,也未公示,是否对乙有约束力?仲裁中,乙否认甲人事工作人员口头告知的事实,能否适用常理以认定甲确已告知?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及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甲的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乙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从而驳回了乙某的劳动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本律师认为结合乙之工资条、调薪通知并甲人事工作人员已经口头告知的事实,可以认定该规定已经告知乙,再结合乙为杭州人,外派至上海工作较之于在杭州本地工作的生活成本较高,乙调回杭州后甲取消其津贴合乎常理,故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甲的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正确的。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劳动合同纠纷,本律师建议如下:
(一)对用人单位而言,依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岗位进行安排或调整的,应当明确告知其工资标准、工资的项目构成及取得工资构成项目的条件,并应取得其书面的签收凭证;同时应预先考虑岗位调整后工资的变化对劳动者权利的影响。
(二)对劳动者而言,维权既要考虑合法性,更要考虑合理性。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王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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