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索要劳动合同文本不属于劳动仲裁委的处理范围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0日
  案件描述
  章某于2006年12月进单位,一直从事搬运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单位为了规避不签劳动合同可能遭受的处罚,就让章某签署两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但未将其中的一份给章某。2010年1月,单位无故要求章某再签一份劳动合同,章某认为已经有劳动合同了,无需再签,遂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一份交予章某。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索要劳动合同文本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范围,依法驳回章某的仲裁请求。庭审中还建议章某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
  律师点评
  本律师认为: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罚则。鉴于以往一贯的惯例,用人单位一方面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又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致使劳动者无法得知其具体的权利义务。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并没有关于罚则的具体规定,以及是否可以由劳动仲裁委责令的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往往无法处理此类纠纷,只能建议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如若本律师代理劳动者一方,将不提交劳动合同文本的仲裁请求,而建议改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的双方工资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求。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斌)
编辑:乐华   浏览次数:3523

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浙ICP备11032011号-1   主办单位:杭州市总工会   网站建设:合众软件

Copyright@2014-2020 www.hzgh.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浙公网安备 33010202000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