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六小时”是否需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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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2日
案件描述
周某2006年5月开始在某学校从事清洁工工作,工作时间为“每周6天,每天6小时”。2009年1月,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认为其周六上班应当算加班,学校应当支付其加班工资共计65000元。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认为:周某每周工作6天,每天6小时,其工作时间符合标准工时制度规定之“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其周六上班不属加班,因此,驳回周某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劳部发[1997]271号明确: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因此,“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6小时”实质为标准工时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当然,为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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