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离职要求离岗健康检查不属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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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8月25日
案件描述
2010年3月5日,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称:因个人原因,其于2010年通知企业离职。但因该单位为香精等生产企业,存在污染等情形,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认为:申请人对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的主张,因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不予处理。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李某是自行解约,不能适用第42条之必须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之规定。同时,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离岗前健康检查也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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