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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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9日
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小城镇调查报告
最近,由浙江理工大学师生组成的调查队,走访调查了杭州市余杭区、富阳市周边小城镇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状况。采用的调查方法有问卷调查法、访问调查法、数理统计法、逻辑分析法。共发放问卷400份,收回有效问卷358份,调查遍及服务业,建筑业,销售业、制造业等多个行业。调查情况如下。
一、小城镇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特征及遇到的问题
(一)文化程度较高,高中以上学历有四成,女性比例高于男性。我们调查的小城镇新生代农民工年龄集中在16~30周岁,其中23~26周岁的占到33.8%。调查对象的文化程度普遍高于第一代农民工,初中学历占52.79%,高中学历占28.77%,大专学历占11.2%。在男女比例方面,调查结果显示女性占54.19%,男性占45.81%。
(二)与本地人关系融洽,很少遇到歧视。据调查,来余杭、富阳等地小城镇务工的人员涉及21个省(市)、自治区,其中来自本省居多,占32.7%,其次是安徽、湖北、河南等地。这说明小城镇更适合接纳周边农村的新生代农民工。
调查这些新生代农民工与本地人的关系时,有76.3%的新生代农民工认为自己和本地人相处比较融洽,只有1.96%的人感到不太融洽。有超过60%的人没有遇到过本地人的歧视。小城镇与周围的村庄关系密切,对于周边的农民也很有认同感。这说明小城镇在接纳新生代农民工比大城市更具有优势。
(三)从事行业以服务业最多,制造业次之,建筑业最少。调查显示,从事服务业的占到了47.77%,其次是制造业25.42%,从事建筑业的比重仅占7.26%。国家统计局2009年数据显示,外出农民工中从事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的比重分别为39.1%、25.5%和17.3%。本次调查的新生代农民工从事建筑业的比重比总体农民工从事建筑业的比重低了10个百分点。据我们调查了解,在建筑工地工作的农民工大多在40~50岁。当地的工地项目经理向我们介绍,老一辈的农民工在力气和耐力上都要高于新生代农民工,80后的农村青年很少来工地找工作。相比建筑业,服务业和制造业的工作条件要好很多,夏天有空调电扇且环境也较舒适。新生代农民工在耐受力上要弱于第一代农民工,但在工地办公室里从事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的大多是80后。另有一部分新生代农民工欲自己创业。体现了新生代农民工从事的工作正在由单纯的体力劳动向脑力劳动转变。
(四)工资收入较高,工作时间合理,新生代农民工对工作环境与工资水平普遍满意。从我们调查的新生代农民工月收入水平中可以看出,每月2500元以上占22.07%,1600~2500元占37.2%,800~1600元占35.47%,400~800元占4.19%。由于杭州周边小城镇经济发展较好,整体的经济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所以工资收入也较高。通过收入水平与从事行业进行交叉对比,每月2500元以上的大多在建筑业,服务业工资水平集中在800~1600元范围以内。
从工作日时间来看,每日工作8小时的占37.15%,8~12小时占27.09%,12小时以上占25.14%,8小时以下占10.61%。总体看工作时间较合理,很多新生代农民工为了能够多赚些钱,自愿选择加班。通过交叉分析可以发现,工作时间最长的是制造业,超过12小时,建筑业大多在8~12小时,服务业在8小时,服务业虽然工资偏低,但是工作环境与工作时间都要优于其他行业,而且新生代农民工中女性比例高,所以从事服务业的人员偏多也是和以上几个因素有关。
在工资水平和工作环境的满意度方面,调查显示对工资水平持满意度的占8.66%,比较满意占14.25%,基本满意占45.81%,不太满意占24.86%,不满意占6.42%。对工作环境,满意的占16.20%,比较满意占17.32%,基本满意占54.19%,不太满意占9.87%,不满意占2.51%。从中可以看出大部分人觉得工资水平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对工作环境持满意态度的人也较多。这说明杭州周边小城镇在工资和工作环境上要优于其他地区,新生代农民工也愿意到这些相对富裕的小城镇务工。
(五)养老保险参保率较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需完善,近半新生代农民工目前未参加医疗保险。所调查的新生代农民工中参加养老保险的仅占29.61%,没参加的占62.01%,不知道的占8.38%。参加医疗保险的占43.85%,没参加占49.16%,不知道占6.89%。很多新生代农民工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是因为不确定将来是否会继续留在这个城镇,不参加医疗保险是为了每月拿到更多的钱。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还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六)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规划过职业发展,但未能自费参加职业培训。调查发现,有75.98%的新生代农民工对自己的职业发展有过规划。他们不像第一代农民工进城务工只是为了补充经济来源,改善生活条件。很多人是带着梦想,带着锻炼自己的目的进城务工的,他们对自己的将来有过规划,不过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很多人没有钱或者时间去培养自己的能力,只有24.02%的人自费参加过职业培训。
(七)大部分愿意留在小城镇,另有部分向往大城市发展或返回农村创业。调查新生代农民工将来选择去向时,40.50%的人愿意继续留在小城镇,39.66%的人选择去大城市发展,只有19.83%的人选择返回农村。很多人表示目前所在的小城镇配套设施齐全,生活压力比大城市要小很多,对于目前的生活条件和工作也很满意,觉得自己已经融入其中。那些选择去大城市的人,认为目前留在小城镇只是锻炼自己的能力而已,大城市机会多,发展前景更好。还有部分选择返回农村的人是迫于房价的压力,觉得自己回农村创业是个不错的选择。
通过上述调查分析,我们发现小城镇在接纳新生代农民工比大城市更具优势。杭州周边小城镇相对富裕,基础设施和环境不亚于大城市,生活压力相对较小,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居住环境较好,新生代农民工与本地人关系融洽,很少受到歧视。小城镇也能够锻炼新生代农民工的能力,存在很多机会。
二、对策及建议
(一)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小城镇作为试点,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对小城镇实行宽松的落户政策,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或者有突出贡献的新生代农民工给予城镇户口,既能够解决由于户籍制度造成的不平等,亦能够吸纳相对高素质的新生代农民工。赋予新生代农民工子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取消对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各种限制,保证新生代农民工在小城镇拥有和城镇居民一样的权利。
(二)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新生代农民工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增强医疗保险政策的灵活性。建立健全新生代农民工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让新生代农民工交纳养老保险时无后顾之忧。进入新生代农民工聚集地增强对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让他们了解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增加医疗保险政策的灵活性,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发挥大城市的辐射作用,带动周边小城镇经济发展,让小城镇能够接纳更多的新生代农民工。充分发挥大城市的辐射作用,带动周边小城镇和新农村的经济发展,加强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增加小城镇的工作岗位吸纳更多的新生代农民工。建设农民工公寓鼓励有条件的小城镇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四)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组织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的基本权益。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的基本权益,据了解,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希望政府在求职过程中能够给予他们,社会保障方面,基本工资,技能培训这些方面的帮助,其中选择技能培训的超过三成。我们所调查的新生代农民工中有44.13%的人没有参加过企业组织的培训,所以呼吁政府能够通过各种渠道组织新生代农民工进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规划。
(潘一骁)
浅议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基础的不断发展,作为上层建筑的社会阶层也相应地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产阶层、白领阶层等新兴阶层不断出现和壮大。不同的阶层总是代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相互之间必然会发生利益冲突,这也是造成我国社会内部矛盾的社会结构因素。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绝对人口数量很庞大,他们的诉求也最为强烈,但他们的声音却经常被社会所忽视,造成了许多群体事件的发生。法律尤其是经济法如何为他们提供帮助,是值得我们去关注的。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及特征
弱势群体,又称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和生活困难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由于历史、自然,政治等因素,再加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社会中出现弱势群体无法避免。当然,这种弱势是一种相对而非绝对的概念。从其定义可看出,弱势群体需要国家或社会的扶助而非依靠自己的力量才能达到社会的一般标准。
弱势群体在经济、社会地位、自身劳动素质方面处于劣势,主要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贫困性,即意味着他们的生活状况达不到社会认同的一般标准。具体表现在:经济收入水平低,甚至处于贫困;消费结构不合理;生活质量较低;缺乏必要的权益保障机制等。
二是低层次性,即他们大多没有谋生的技能或者其职业地位处于一种附属和次级的地位,依靠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的需要,就业和收入不稳定,被歧视,无法维护自己受侵犯的合法权益。
三是非独立性,弱势群体要想改变自身状况,唯有借助于国家和社会的帮助,其需求的满足只有借助外力帮助才可实现。
四是相对性,弱势群体是相对的概念,而非绝对的概念,如大股东和小股东相比,中小股东就是弱势群体;消费者和经营者相比,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相对性是相对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与特定社会的特定的时间、空间相联系。
二、经济法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原因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有多方面原因的,如为了国家的稳定发展,为人民的利益考虑等,但从经济法角度而言,主要是有以下原因: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成与经济法的形成具有紧密联系
社会弱势群体,绝大部分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是社会转型必然的产物。市场经济通过资源配置促使竞争者优胜劣汰,虽于经济发展有利,但造成了社会财富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甚至是垄断组织的出现,以至于出现严重的经济危机。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开始介入其中,从而产生了经济法。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产生的严重的不平等现象,必须通过经济法来进行调整,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条件来促进其发展。经济法要想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共同发展,就必须要对市场主体进行区别对待,扶持中小企业、保护消费者等,提高其法律地位,扶植其竞争力,从而实现经济的安全,保障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
(二)经济法的分配和整合的机能要求保护弱势群体
经济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着分配和整合的机能。出于整体利益的考虑,经济法为了消除分配不公、缩小贫富差距,直接对不同阶层、产业、不同能力的经济主体进行分配和干预。这主要是对国民收入的第二次分配,通过税收、财政、金融等手段进行干预,使各种利益得到平衡,使社会福利得到提升以及实现社会的和谐,从而实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除了分配功能,经济法又具有整合的机能,这是指经济法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消除经济活动中所造成的个体利益的冲突,同时又可以积聚社会分散力量,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弱势群体更是需要此种功能,从社会整体的发展观出发,提高弱势群体的各种素质,从而实现社会的共同进步。
三、国外的经验及借鉴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推出社会保险计划的国家,是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首倡国家。19世纪末期,德国国会就通过了《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伤残及养老保险法》、《职员养老保险法》、《矿工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正式建立了一个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法律制度构成的社会保障网。与中国相比,德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起点较早,发展至今日臻完善。通过对德国的社会法律保障制度的研究,我们有以下几点借鉴:
1、国家要通过法律制度来干预经济生活,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网。只有通过法律干预,才能使国家干预行为获得正当性,在这一正当性的基础上,进行完善的立法,建立一个有着共同的目标、共同的宗旨,立法、司法、执法相互配合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整体保护。
2、国家要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与相对的强势主体相比,为弱势群体提供倾斜性的保护,才能实现对其的真正保护。在立法上,展望未来,只有对弱势群体进行适度的“倾斜的保护”,才能真正维护他们的权利。
四、经济法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制度构想
实现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可以从两方面来进行调整:
(一)保障性法律制度
结合国外经验及我国国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标准制度。当前,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未在农村建立,然而要从根本上缓解贫困,我国必定要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建立起覆盖城乡的最低社会保障制度。
2、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医疗保险等多方面的制度构建与完善,来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3、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弱势群体利益得不到保护,很大程度是在于他们的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观念落后。因此,我们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既要注重纠纷的事后救济,也要提供对弱势群体事前的保护,为他们提供一个切实、方便、快捷、有效的司法保护。
(二)发展性的法律保障制度
众所周知,弱势群体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可以说是由于不公平的社会结构以及体制转换中各社会主体在社会参与的机会与能力的不平衡所造成。对此,对其的保护可以集中体现在机会的均等和能力的发展方面,主要有以下三点:
1、弱势自然人的保障制度。弱势自然人是弱势群体中最广泛的主体,最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最关键的是以下两方面问题的保障:
一是弱势自然人的教育保障。弱势自然人发展能力的改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受教育的机会和程度。通过必要的法律手段来保障教育问题,是保护弱势自然人的前提。
二是弱势自然人的就业问题。我国已制定的《就业促进法》,专门规定了对弱势自然人的就业援助、城乡劳动力一体化、反就业歧视等有利于弱势自然人实现就业的制度。同时,完善失业保险,真正的解决弱势自然人的就业问题,实现对其权益的保障。
2、弱势地区开发法。在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弱势地区开发法》,但却存在不少实质意义上的对弱势地区进行开发的法规和政策。例如:《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等。这些推进弱势地区发展的政策,也将成为我国弱势地区开发法律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些规范的制定和实践,为我国将来制定统一的《弱势地区开发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3、弱势企业促进法。弱势企业,主要指的就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2002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指出:“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建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此外,还对资金支持、创业支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在不远的将来,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基本法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必将形成。
总之,随着我们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越来越被党和国家所重视。完善各项经济立法,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
(徐行健 王 军 陈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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