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9日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市委〔2010〕6号
(接上期)
(一)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参照乡镇管理的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并对其他分管负责人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视本单位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和引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公示制度,及时发布企业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保障员工及周边公众的知情权。在各类企业中普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与诚信等级、评先评优、工伤保险费率等挂钩,通过政策引导、典型示范、宣传教育,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推动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
(三)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内容,
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在本行业发展规划中编制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障。加强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组织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先进、成熟、安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定期分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专项考核,表彰先进,总结交流经验。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机构行为,为社会提供安全评价、技术咨询、科学论证、法律援助等服务。
(四)加快安全生产法制体系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快制定“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把安全生产标准、规程作为完善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来抓,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五)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区、县(市)和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安监队伍建设,配足配齐监管力量,提高履职能力,使其与承担的监管任务相适应。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结合当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在规定的乡镇(街道)综合性办事机构个数内,明确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安全生产重点乡镇(街道)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监管员,并确保在2年内到位。其他乡镇(街道)按不少于2名配备。各类经济开发区、经济功能区要加强相应的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充实安全监管人员力量。行政村要积极探索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为主、多员合一的公共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业务能力和思想作风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服务意识,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优良、业务过硬、行为规范、纪律严明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爱护安全生产监管干部,支持其工作。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危化品、矿山、消防、建设工程、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力量,健全或明确安全生产监管内设机构,落实专职或兼职监管人员,加强监管装备配备和经费保障。没有安全监管内设机构的部门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条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防止产生“监管盲区”,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事、劳动保障、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积极研究制订方案并推动实施。
(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级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财政资金的投入,列入每年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装备保障、安全设施配置、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科学与技术研究、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督促企业依法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矿山、建筑施工、危化、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交通运输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依法缴纳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预算制度。
(七)推进科技兴安战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促进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扶持政策,落实安全生产科技经费。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整合科技资源,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相关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加强安全适用技术、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大力培养安全科技人才。鼓励企业围绕安全生产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项目,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成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在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安全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实施表彰和奖励。
(八)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建设。加快完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体系,加强对安全培训教育及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着力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知识轮训制度,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办好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班,党委组织部门要将该培训班列入年度干部培训计划,每三年轮训一遍,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督促企业落实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实施全员安全培训,着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教育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列入国民教育内容,指导并督促中小学校结合学生年龄特点开设安全教育活动课程,高等院校、中专技工学校等要结合学生专业学习,通过始业教育、专业课程、专题讲座等形式,对学生进行交通、消防安全及防触电、防中毒等各类事故自救知识的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通过三年努力,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企业员工培训率达100%。
(九)严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按规定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予以严肃查处。要根据各自的监管权限和生产经营单位状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等行为,关闭和取缔非法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联合执法的,要按照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相互协作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五项职能,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乡镇(街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开展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查处,切实解决基层安全监管薄弱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十)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保障整改资金,落实整改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健全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督查制度、专项检查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要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难度大、危险性高、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完善重大隐患分级公布、分级负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相关单位负责人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可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进一步抓好事故多发路段、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三合一”场所和出租房屋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保障治理资金落实到位,力争3年内基本完成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和落差8米以上的危险路段治理任务。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和不同行业的专家组,并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作用。
(十一)加快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加强应急救援管理机制建设,健全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形成高效顺畅、协调运转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形成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以消防应急救援专业力量为主体,整合社会应急资源,依托企业建立危化、矿山、消防、交通、工程、地震、隧道等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协调各类专业预案与外部应急预案的衔接,提高应对突发灾害事故协调处置的能力。加快救护基地、消防训练基地、消防战勤保障基地及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库的建设,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完善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十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救助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推行并逐步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促使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探索建立工伤预防制度,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进一步推进工伤康复试点工作,采取政府引导、社会联动的方式,帮助因工致残但有工作能力的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的工伤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积极探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完善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建设,健全机动车保险“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加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畅通事故救援“绿色通道”。
(十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社会监督。各级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作为共建共享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的重要内容,建立公益性宣传机构,落实宣传教育资金,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各级宣传部门要协调新闻媒体每年安排一定的时段或专门的版面,用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举措、先进典型、经验等方面的公益性宣传。要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和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及其他重要安全生产信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典型案例、重大安全隐患及问题突出的企业予以曝光。建立健全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信箱,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认真受理安全生产信访和举报案件,建立安全生产警示牌制度,形成全社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舆论监督和行为制约。
四、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党委常委会每年要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每季度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要带头参加。
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评以及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建立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区县(市)、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得提拔;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区县(市)、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乡镇(街道),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得提拔。1年内发生两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多起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区、县(市),其党委、政府要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其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扣减一定比例的效益年薪,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活动。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严格责任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督查。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开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完)
浏览次数:1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