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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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3日
案情简介
申请人老赵是被申请人热电公司的老职工了,他也为公司工作近二十年,最近,由于公司效益不好,公司经营困难,只好裁员。老赵也在裁员名单之中,但是,在经济补偿金这个问题上,双方出现分歧,单位认为应按当地平均工资发放,最多12年,而老赵认为,自己工资是当地平均工资的近4倍,按平均工资发放显然不合理,而且自己为公司工作也已20年,也应按20个月发放经济补偿金。由此引起争议。
本案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申请人老赵在被申请人处工作19年零4个月,老赵的月工资为7850元每月,当地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2250元,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另行支付一个月的替代通知金,共计人民币88850元。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年限不受12个月的限制,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在补偿标准及补偿年限上均作了修改,第一,、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二、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案,老赵每月的工资7850元,远超过当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只能按三倍计算12个月,加上按老赵解除劳动关系的上一个月工资标准的替代通知金,共计人民币88850元。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汤云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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