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杭州某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落实工伤待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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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6月18日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杭州某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8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之约定,合同期限从2009年9月8日起至工种完工终止。2009年9月28日上午,申请人在工程处作业,因工作场所未能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而造成申请人发生工伤事故。根据伤残鉴定,申请人为九级伤残。之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落实工伤待遇,但遭到被申请人的无故拒绝。
故申请人于2010年3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事项包括1、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要求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拖欠工资和因工伤产生的鉴定费等;上述费用共计35000元。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应依法享有工伤待遇,本案中,申请人工伤是九级伤残,故应按九级伤残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同时规定: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所以,本案中,申请人除享有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外,因单位存在违法情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单位须支付各四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裁判
经代理律师的反复沟通与协调,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意见,双方自行和解,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33000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林景行 陈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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