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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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6月18日
临安市非公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探析
劳动关系是现代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恩格斯指出:“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现代全部社会体系所依以旋转的轴心”。作为“轴心”的劳动关系的状态决定着全部现代社会体系的状态。劳动关系和谐,则经济发展充满活力,社会稳定有保证;没有劳动关系的和谐,就没有社会的和谐。近年来,临安市广大职工在经济社会建设中充分发挥了主力军作用,并在共建中共享了发展成果,工资收入不断增加,工作环境逐步改善,各项社会保障日趋完善,职工素质明显提升,劳动关系总体和谐。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市非公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现象还时有发生。
当前我市劳动关系主要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劳动关系由固态向动态变化,由单一性向多元化变化,劳动关系调节由行政主导向市场主导变化,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中劳动关系出现了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些企业只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而不与一线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尽一切可能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单方辞退职工的法律责任,商贸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到50%。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劳动者就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即使申请仲裁、提出诉讼,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其合法权益也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据调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他们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企业自身发展也最终会受到影响。
(三)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力供大于求是我国目前存在而且会长期存在的状况,在这个背景下,一些不良企业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企业在合同中订立“霸王条款”,只谈职工的义务,不谈企业的责任;有些企业滥用试用期,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理由”,试用期满不予录用,或者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规避对劳动者的法律义务,最低成本使用劳动力;有些企业没有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劳动者不能共享企业发展成果;还有些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拖延、克扣职工工资,不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执行劳动时间标准,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费,不依法为职工安排年休假。如此等等,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较大侵害。
(四)劳务派遣工大量涌现,为企业侵权提供了条件。近几年来,这种灵活用工形式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种劳务派遣机构大量涌现。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劳务派遣中存在不少问题:劳务派遣工大多没有劳动合同,被“招之即来,挥之即去”,成为劳动力市场上最脆弱的群体;派遣工在用人单位不能同工同酬,不满情绪严重;企业为了压低劳动成本,解雇原有职工,待空出岗位后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对原有职工的法定义务;有的劳务派遣单位从劳务派遣工工资中提取高额管理费,甚至克扣拖欠他们的工资,侵权严重。
造成上述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的原因很多,我们认为主要原因:一是用人单位受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驱使,想尽办法违法用工,规避对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二是劳动监察机关人少事多,难免出现执法不到位现象;三是工会组织维权艰难;四是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较高,基层解决劳动争议渠道不畅;五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和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统计显示,2008年比2007年,我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了1.3倍,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增加了2.7倍。
关于我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宏观调控和执法力度
首先,政府要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准确定位。政府是社会利益的维护者,在协调劳资关系时,既要看到拥有资本的企业主为经济社会作出的贡献,真心实意地为非公企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同时也要把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作为工作的落脚点,遏制和纠正不良企业漠视职工、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次,政府要从劳动力市场调节和工资福利的政策制定这两方面加大宏观调控力度。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兼听劳资双方意见,合理制定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工资政策、社会保险政策以及保证公平就业和公平报酬的反歧视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和劳动权,促进市外优质劳动力的有序流入和本市失地农民、失业困难职工的就业,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劳动力资源。通过完善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商机制,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避免不同行业、企业之间工资差距悬殊,影响劳动关系稳定。
第三,加大劳动执法力度。整合人大、劳动监察部门、工会力量开展劳动执法大检查。一是以劳务派遣单位为重点,整顿劳动力市场;二是对企业进行用工检查。对劳务派遣单位,发现不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高额收取管理费等侵权现象,给予高限罚款,并停业整顿。对用人单位,则以有无劳动合同及合同内容是否有法定条款、规章制度是否符合三性(合法、民主、公开)以及合同履约情况等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作为检查重点,发现违法违规用工,立即发出书面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上榜企业“黑名单”,给予危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严厉处罚,加大不良企业违法用工成本。
(二)建立“企业公民建设”机制,倡导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在劳动关系中,掌握资本的企业主始终处于强势地位,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强弱对劳动关系和谐起着关键作用,推进“企业公民建设”势在必行。企业公民建设是指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将社会责任纳入其商业运作及与利益相关的互动中。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非公企业大量涌现,大部分企业发展仍处于急功近利的资本原始积累阶段,追求利润最大化成了此阶段的目标追求,因而企业主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提高工资待遇、加强职工培训、改善福利待遇等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到位就不足为怪。所以,政府要从以下几方面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一是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二是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三是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培训;四是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五是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同时,还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增强企业主的法律意识,倡导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让他们明白企业和职工是互依互存,互惠互利的关系,侵犯职工的合法权利不过是竭泽而渔,对企业发展没有好处。企业要想在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主动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提高劳动者的待遇和劳工成本,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三)勇于创新,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独特作用
工会作为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有着其他任何组织无法取代的优势。工会要创新举措,发挥好组织、教育、引导、维护职能。
1、试点实行工会主席公开招聘。以往工会主席都是在企业内部产生,好多工会主席本身是企业行政高层管理人员或是老板“亲信”,端的是老板的“饭碗”,出现劳资矛盾时,工会主席经常陷入维权两难境地。实行工会主席公开招聘,一是可以把工会主席的任免、考评、薪酬等从企业脱离出来,不再“端老板的碗受老板的管”,可以独立行使自己的神圣职责,大胆地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可以把热心工会工作、知法懂法、协调能力强的同志选拔出来,更有效地开展维权工作。三是从根本上解除工会主席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更主动更独立地为职工说话、办事,充分发挥好两个“维护”相统一的职能。工会主席工资,可以从企业应缴工会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提交市总工会,由市总工会统一考核发放。
2、大力推进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工资协商为核心,推动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机制。一是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构建和谐临安,促进全面腾飞的重要举措,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调整收入分配政策之中,配合市政府制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性意见,并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职工工资增长机制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考核体系之中;二是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的目标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三是培养一支懂法律、懂政策及掌握协商技巧的高素质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指导基层工会有效开展工资协商;四是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加强对企业工会、区域工会、行业工会的指导和督促,引导其依法行使要约权,尤其在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等情况时,工会应主动就增长工资提出协商要约,企业不按期回约,工会应及时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主动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追求法律责任,形成“主动要约,限期整改,责任追究”的工作链,使广大职工享受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保护;五是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3、正确引导广大职工在全面腾飞中建功立业。作为奋斗在我市经济建设主战场的20万广大职工是临安经济建设的主力军。当前工会组织一要统一职工思想,引导职工树立在腾飞中闪光的志向,增强全面腾飞人人有责的责任感,主动投入到经济建设中去。二要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深入开展劳动竞赛,引导职工爱岗敬业,争创一流业绩。继续在全市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推动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三要提升职工创业创新能力,激发职工创业创新积极性,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引领“和谐创业”、建设新型城市中的主力军作用。
4、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目前我市正在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以创建活动为抓手,积极协调劳动关系,使“共建和谐企业,共促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的价值理念深入人心,将和谐企业建设成为企业文化,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发挥好职工与企业经营者两个积极性,实现企业和职工的和谐双赢,增强企业主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心。
(四)畅通劳动争议解决渠道,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在劳动权益争议中,受侵害者以文化程度不高,家境困难者偏多,争议解决期间常会失去经济收入使家庭陷入困境,维权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高使许多劳动者选择了一忍再忍而放弃通过法律解决争议。因此,政府要尽快建立“劳动争议绿色通道”,畅通争议解决渠道;加强劳动争议部门的人事力量,提高解决争议效率,对于需要通过司法部门解决争议的困难职工,给予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免费代理诉讼。
(五)普及法律教育,强化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
已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的法律。工会要联合劳动、司法等部门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我们要以深入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为契机,将《劳动合同法》宣传教育纳入“普法”规划,深入持久开展下去。要结合我市创建“法治临安”活动,在全社会进一步开展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并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面宣传《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劳动法律知识。各类媒体要开辟《劳动合同法》的专栏、专刊,广泛宣传。要在党政领导干部、工会干部、企业主、普通职工等层面组织开展《劳动合同法》培训工作。各级工会干部要在自己学好《劳动合同法》的同时,组织好企业职工的学习培训工作,努力使职工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并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只有全社会都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和谐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和谐社会才会实现。
(高 铭 韦小凤)
女职工劳动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10多年来,女职工劳动权益不断得到有效维护。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女职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仍有存在。
笔者认为,目前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维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用工性别歧视仍然存在。在卫生、社会福利、金融保险、广播电视这些被认为更适合女性生理条件的行业,这几年就业人数呈上升趋势,而这些被女性看好的行业在招聘人员时,有时会对女性设置更高的门槛。一些女工尤其是下岗女工,她们所从事的职业主要集中在餐饮、家政、商贸等服务行业中的营业员、营销员、勤务工,而对要求高的管理类、技术类的岗位很少涉足。有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在招工时明确指出不招收女工,有的企业在招收女工时对年龄要求非常苛刻,而对男性的年龄要求相对较宽,等等。
二是部分女职工法律知识匮乏,依法自我维护意识淡薄。目前,有部分女职工,特别是农村进城打工的女职工由于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缺乏,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她们中,有一些人由于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也不以为然。有些人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为了保住“饭碗”,她们宁可忍气吞声、息事宁人。
三是一些用人单位缺乏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或无视女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权益。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经济中个体、民营以及租赁承包的国有大集体企业主,对国家制定的女工劳动保护、女工禁忌的劳动范围等不了解或根本就无视其存在,缺乏保护劳动女工的意识。其中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往往以女工的健康和安全为代价以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主要表现在: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不加薪;任意加大工作强度,超负荷劳动;低报酬招聘、男女同工不同酬;不签订劳动合同,任意解雇,试用期满即换人。同时,在对待女职工特殊期保护方面很少或甚至没有相应措施,有的企业将女工劳动保护和妇女保健开支一减再减,等等。
为了进一步维护好女职工劳动权益,在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应相应地采取一些政策措施,促进男女平等就业,消除对女性的歧视。如有的地方建议人大设立专门“性别平等”政策评价、监督机构;劳动部门设“性别平等”监管办公室;劳动力市场设监控窗口处理投诉,使遇到性别歧视的女性劳动者有正常的投诉渠道。对性别比例达到一定幅度的企事业单位可减免税收,也可通过投资抵免,刺激投资者向适合女性就业的行业投资。同时女职工本身也要更新就业观念,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依靠国家分配,一业定终生的就业状况必须打破,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全方位,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就业。在女职工中要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倡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改变依靠国家政府发饭碗,要靠自己找饭碗。当然,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有助于下岗人员的优惠政策,应多向女性倾斜,多为她们提供就业服务,鼓励并帮助她们实现就业。
二、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女职工劳动者的素质。首先在女职工中普及基础教育,提高她们的文化素质。在城市中普及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的重点应放在失地的农民妇女和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农村妇女,这部分人的文化水平都较低,有的甚至没有文化,只有在普及基础教育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同时,加强对她们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她们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促进她们知法、懂法、守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加大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力度。多年来,党、政府和工会高度重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人大和政府也制定出台了有关规定和条例,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女职工的基本权益。但从有关法律和规定的条文上看,只规定了应该怎样做,而对违法或不按法律办事的单位或个人应如何处理没有做明确规定,这样对单位或个人来说,缺乏法律应有的约束力,即使不执行也无碍于事;而被保护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即使受到侵权,怕丢饭碗也只能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很少去投诉,这是劳动法规不能严格执行的症结。有关部门应对有关法规作一些具体细则规定,给予进一步完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进一步落实。
(杜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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