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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4日
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扶持工作,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现就规范创业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定办法如下:
  一、创业资助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创业资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无偿资助符合条件的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在市区创业的一次性资助资金。
  市创业资助资金由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建立市创业资助资金。
  各区视情况从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建立区创业资助资金。
  二、资助范围和标准
  持证人员以本人名义在杭州主城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在2009年7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
  (二)持证人员在杭州市区创办企业,并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企业成功运行一年以上,带动就业不少于3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四)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创业资助标准按创业的规模、用工数及纳税额确定为三个等级:1万元、2万元、3万元。创业资助资金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三、申请拨付程序
  (一)申请。持证人员向本人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杭州市就业援助证》;
  2、《杭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
  3、营业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完税凭证;
  5、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花名册;
  6、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审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后报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复核。区劳动保障部门将复核的材料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市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工商部门成立联合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并根据创业的规模、用工数及纳税额确定创业资助资金额度。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在收到经联合审核小组审核后核拨的创业资助资金后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申请人。
  四、管理和监督
  (一)创业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创业资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创业资助资金的审批、拨付管理。并负责对创业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评估工作。
  (二)创业资助资金的资助对象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该资金,并接受有关部门对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于弄虚作假违反政策骗取创业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负责创业资助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其它
  (一)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由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编辑:乐华   浏览次数: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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