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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港航执法大队开出辖区首例“万元罚单”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3日

  2020年6月15日,豫信货XX船舶所有人再次来到内河港航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中心,在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并且支付宝扫码缴纳了罚款,这标志着内河港航执法大队完成了辖区首例“万元罚单”。
  5月29日,内河港航执法人员在对豫信货XX船舶检查时发现,该船舶排放的发动机尾气较黑,随即对该船的燃用油进行样本采集,并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6月6日执法人员在得到燃油检测报告后,第一时间判断该船舶燃油不符合标准属于违章并将信息录入系统,同时联系该船舶所有人,告知其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到内河港航执法大队处罚中心接受处理。
  6月12日,豫信货XX船舶所有人携带相关证件和第三方燃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前来接受处理。内河执法大队处罚中心人员随即立案调查,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豫信货XX船舶送检样品硫含量为602mg/kg,该含量大大超过了内河船应使用硫含量≤10mg/kg的柴油标准,同时该船舶所有人无法提供近期燃油购买的凭证。经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了近期在非法加油站点加油的事实。
  6月12日下午,内河港航执法大队组织相关人员召开集体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并参考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01179-000),鉴于当事人不能提供近期燃油购买的凭证,也无法准确说出加油站点的位置和联系办法,不符合减轻环节,属于一般情节,最终认定给予豫信货XX船舶所有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开出了2020年内河辖区首例“万元罚单”,也是今年辖区开出的第二起船舶燃油不合格罚单。
  内河港航执法大队高度重视运输船舶燃油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精干力量,极做好船舶燃料油硫含量检查工作,同时加强与第三方机构的沟通,加快检测速度。2020年1-5月,累计抽检船舶32艘次,不合格船舶11艘次,共处罚2起船舶燃油不合格案。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燃油超标情况,执法大队对其相关船舶进行了教育,对其加油来源进行了初步调查,同时督促船公司和船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选择正规加油站加油,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做好加油记录,保存好燃油供受单证备查。通过前期宣传教育和督促整改,总体合格率由2019年的60%上升至2020年的66%。
(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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