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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9日
“竞业禁止”须定之有道
 
  案例:张某,2006年10月9日与A市B区乙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张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张某须一次性赔偿乙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因乙电脑公司拖欠张某2007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07年11月15日,张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1500元,给付经济补偿3200元;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乙电脑公司应支付拖欠张某的工资1500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800元;驳回张某确认竞业禁止条款无效的请求。
  2007年12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乙电脑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补偿经济损失,确认竞业禁止条款无效。被告电脑公司辩称:竞业禁止约定系原告自愿签字,应属于有效条款,同时保留对张某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损失10万元的追偿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的,应同时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条款并实际支付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否则,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008年2月5日,法院作出判决:乙电脑公司一次性给付张某工资1500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800元,电脑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竞业禁止约定因没有约定经济补偿条款,对张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判决后,乙电脑公司与张某在法定期限内皆未提起上诉。
  分析: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限制恶意竞争,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从业期间和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必须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保密事项,否则,劳动者将承担违约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竞业禁止将会造成劳动者收入和生活质量的下降,对劳动者基本的生存权产生威胁,法律对竞业禁止条款又予以严格限制,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体现法律公平原则。
  一、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条款
  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任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企业同类性质的行业,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是契约自由原则,法律不进行强行规范,但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二、竞业禁止条款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根据竞业禁止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禁止期间将不能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竞业禁止这种对劳动权能的限制,必将导致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收入的降低,往往会造成劳动者生活质量的下降。为了保障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的生活质量,竞业禁止应当遵守公平原则,进行必要的合理性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应当约定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禁止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竞业禁止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并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对竞业禁止劳动者的主体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和竞业禁止年限进行合理的限制。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上述案例中,乙电脑公司虽有权与张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但在约定过程中,该公司只对张某设置了竞业禁止义务,而未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条款并实际支付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应当约定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同时,乙电脑公司在竞业禁止条款中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张某的竞业限制期限为三年,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该合同条款无效。故法院依法认定,乙电脑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竞业禁止约定无效。
(法工部)       
 
编辑:乐华   浏览次数: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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