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法律政策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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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0日
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实现职工权益和企业发展双维护,我们将推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法律政策问答,就企业和职工关心的延长假期、工资发放、劳动合同履行等问题进行解答,为大家提供参考,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浙江省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2月3日至2月9日)属于什么性质?
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可以采取 “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且《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也并未将延迟复工期列入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范畴,故政府针对疫情防控而规定的延迟复工期实际一般应认定为“停工期”。
2.延长的春节假期、延迟复工期间能否计入医疗期?职工因被确诊、被隔离治疗或者被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
答:在延长的春节假期与延迟复工期内,企业应按规定正常支付职工工资,故不适宜将其计入职工的医疗期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职工因被确诊、被隔离治疗或者被政府采取隔离措施的期间,企业应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计入医疗期。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隔离后的休息期应计入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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