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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年04月17日
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企业不能随意扣发工资
 
  【案例】李某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工作期间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工作业绩年年在公司内部名列前茅,是一名公认的好员工。2006年9月的一天,李某因一件民事案件被人民法院传唤到法庭作证,李某向单位请假,单位领导很不满,认为李某请假会影响公司的业务,虽然最终批准了李某的请假申请,但是还是扣发了李某当日的工资。事后李某在同事的指点下,咨询了所在单位的工会干部,认识到单位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请求仲裁机构裁决房地产公司补发被扣的工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后经查证,认定该房地产公司扣发李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裁决房地产公司予以补发被扣的工资。
  【评析】这是一起因企业不懂得《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而引起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正确的。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0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李某被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应属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房地产公司不仅应该批准其请假申请,而且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不得扣减工资。
(韩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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