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职工之声

发布时间:2006年02月17日
保护农民工权益光立法还不够
李华军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检查《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透露,目前我国患职业病的一半以上是农民工,因生产不安全事故死亡的90%也是农民工,因此要加快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的立法进程。
    笔者以为,保护农民工权益光立法还是远远不够的。
    应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能基本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工会法》、《社会保障法》、《保险法》乃至《宪法》与人权公约等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为农民工撑腰。但实际情形是,用工单位不与农民工签合同,农民工超时间超强度工作,安全无保障,低工资,恶意欠薪等农民工权益被肆意践踏的情况仍没有很大改善,农民工的生活处境仍然十分艰难,农民工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流血的消息仍屡见报端。就一个讨薪,就流血事件不断:北京24名民工讨薪遭殴;南洋民工郑州讨薪无果以头撞墙含怨而死;重庆民工湖北讨薪遭百人暴打;湖北民工讨薪未果愤而将油漆泼向自己和工头后点燃;沈阳民工也因讨薪无果点燃汽油自焚……
    血的惨祸让人扼腕的同时,也不得不让人思索:我们的法律在维护农民工权益上是不是够“坚挺”?在执行过程中有没有被“打折”?我们的执法者有没有尽心尽责,是否存在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农民工的维权成本是否能让他们承受得起?
    诚然,保护农民工权益需要法律,需要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机制。但我们决不能忽视对法律和机制执行(运行)的力度!如果执行不力,运行不畅,那再多的法律条文,再好的保护体系,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就如纸上饼、水中月一样虚无缥缈,毫无实际意义。另外,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的门槛,让他们能以比较低的代价(包括金钱和时间等方面)维护自己的权益,才不会让他们在维权的殿堂外无奈兴叹。
    我们在强调加大执法力度降低维权成本的同时,也要呼唤用工主体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归位。长期以来,我们国家的许多企业处于社会责任的缺失状态。为追求经济效益,而抛弃社会责任和道德良知的事就习以为常了。这就使得企业和民工之间长期处于一种剑拔弩张的对立状态,而非共生双赢。这对企业自身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和谐是极为不利的。法律虽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对很多道德层面的东西就束手无策,更何况处罚并非最终目的。如果企业能自觉自律,让法律失去其用武之地岂不是更好?
    综上所述,在加快农民权益保护法律的立法进程基础上,多管齐下,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构建和谐社会才不会成为一句口号!
 
 
超时工作,当止!
周二中
 
    我在这个城市的政府大院里上班,老家的一些打工仔都知道。一天,听一个老乡说了这样一件让我心酸的事:一个叫李武(化名)的打工仔,当然他也是我的老乡,嫌厂里工作时间太长,早上8点上班,中午只有一个小时吃饭,然后一直上班到晚上11点,一天的工作时间多达十三四个小时,并且从没有休息日。然而老板对员工的工资却一分也没多给。工人们闹了几次,没有结果。于是,工人们就怂恿李武,说你有一个老乡在市政府大院里上班,只要你同你的那位老乡说一声,请他来与我们老板交涉,老板一定会将我们的工作时间给减下来。李武一听,见是个好办法,就想采取行动。不料老板得知李武是个人物,有“背景”,对他采取了安抚措施,给他一个人换了轻巧的工作,提高了待遇。这下,李武也就不再找我去为他的工人兄弟争取合法权益了。也就是说,李武被老板收买了。
    这件事我全然不知,显然李武是“利用”了我而为自己谋取了私利。这件事暴露出来的问题很值得人们深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然而我们的一些企业对此置若罔闻,根本不将《劳动法》当回事。我们的一些工会组织、企业的主管部门,对此也是睁一眼闭一眼,认为只要企业利润上去了,安全搞好了,就万事大吉了。至于工人的生存状况如何,他们才懒得去问呢。所以工人们想到要利用我这个政府大院里的人去为他们维权,这也是工人们无奈之下的举动。另外,从老板“厚待”那个有我这个“背景”的老乡之举,我们也可看出,一些无视职工利益的老板,心里是虚的。他们也知道自己是在牺牲职工的身心健康以谋取自身利益,是不合法不合情的,所以老板才“优待”我那个老乡以塞住他的口,免得他将我搬过去“惹是生非”。
    职工利益无小事,这句话不能单单挂在口头上,我们有关部门是不是要好好考虑一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了。要主动深入到工人当中去,真正听听他们的牢骚,切实采取措施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真正让他们在工作与生活中心平气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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