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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年08月24日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案例:
在一次人才招聘会上,外地来杭就业的大学生小A将自己的简历投给了一家集团公司。该公司一位总经理与小A交谈后表示对他很满意,希望能当场签合同,并承诺:上班后有住房,月薪2000元以上。一听单位开出的条件,小A非常高兴,当即表示同意。于是总经理拿出一份早已打印好的合同,小A草草浏览了一下,合同格式很规范,条文也很专业,双方的权利义务似乎也约定得很清楚。小A怀着兴奋的心情在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进了公司小A才知道,单位几乎每天都要加班加点,工作非常辛苦,自己尽管还年轻却已感到很疲倦,身体支持不住了,几位同事,也只有一位拿过2000多元的月工资,而单位提供的所谓住房其实是一间50多平方米的破旧厂房,而且是十几个人挤在一起。小A找到公司那位总经理讨说法。那位总经理阴沉着脸找出当初与小A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待遇条款里只写着“工资待遇高,公司提供住宿”字样。另外,双方合同期为5年,如小A毁约,则需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为每年1万元。也就是说,如果小A现在要求解除合同,必须向单位交纳5万元违约金。看完合同,小许愣住了。
评析与提示:
来杭就业的小A在求职、工作时遇到的问题,与他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够仔细、慎重有关系。那么,来杭找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下几点供参考:
1、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同时又规定: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首先必须是合法,不能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否则是无效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制订了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企业可以参照,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或与劳动者共同拟订合同文本,不过劳动合同必须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要求、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等九项内容。
2、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劳动报酬。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在人才市场上招到自己需要的人才,在劳动合同中将工资定得挺高,劳动者上班后才发现,合同中的工资不是标准工资,是总的收入,这样一来,自己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都没有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应该是标准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报酬,这是个定数,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等内容,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自身的权益,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劳动报酬一定要明确、详细。劳动报酬问题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权益,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附件中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数额,并且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是社会保险和福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交通费用、住房补贴费、伙食费、培训费用尽量要在劳动合同内作明确约定,以防用人单位随意变更。三是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如按件、按时或按天、按级别等也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四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当明确单位应另外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假日的,应当照常发工资;对于事假、病假或其他假期的工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由双方约定确定和支付工资。五是用人单位代扣、减发劳动报酬的理由也需要在劳动合同中详细约定,对这些条款劳动者需特别留意,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减发劳动者的报酬,但基于法定或正当理由需要代扣、减发劳动者报酬的,扣减数额总计不得超过当期应付报酬的一定比例(比如20%)。六是应约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拖欠的后果等。
3、违约责任不可过重。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一般仅针对劳动者适用,而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则按法定标准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工作满一年的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者主要是看劳动合同中哪些条款加大了自己的违约责任,尤其是要注意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的条款,这些内容表现形式会有不同,有的是在劳动合同文本中,有的是在合同附件的岗位协议中,有的是在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厂纪厂规中,这需要引起劳动者的注意的。违约金的约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一些单位提出的违约金很高,少则几千,多则几万,甚至更多,二是按未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限来计算,如未履行一年的,赔偿1万元等,因此,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可能会远远低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的数额,所以,劳动者为维护自身权益,在涉及违约责任的条款时,要千万注意自己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过大。
(法工部)
对鉴定级别不服,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我是某建筑公司的建筑工人,在工作中从高空坠落,经医院手术治疗,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后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情符合B1-J-34标准,鉴定级别为拾级。我不服该鉴定级别,觉得级别过低,请问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如果你对鉴定级别不服,你应该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时应提供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治疗的原始病历及相关资料、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根据你的情况,医院对你进行了手术治疗,后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我们觉得你的伤残级别可能评定过低,你应该在法定时间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B1-J-34的伤情标准是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而你的情况是经过了手术治疗,上过钢板,后被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应属于九级中的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因此,建议你还是申请再次鉴定,经过再次鉴定作出的伤残等级为最终结果。
(劳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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