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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稿

发布时间:2004年12月15日


上下联动全面贯彻《工会法》  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杭州市召开进一步贯彻实施《工会法》座谈会

  按语:《工会法》是经全国人大通过的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全面贯彻实施《工会法》、依法保障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工会法》,推动依法维权、依法治会,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杭州市总工会于10月29日召开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工会法》座谈会,市领导、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共同研究探讨了新世纪新阶段贯彻落实《工会法》的新思路、新举措。这里发表的是部分与会人员的发言摘要。

以争创一流的精神贯彻实施好《工会法》

朱报春(中共杭州市委副书记)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成思危副委员长率检查组,对我市贯彻实施《工会法》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充分肯定了我市贯彻实施《工会法》的做法和经验,并且希望杭州成为全国贯彻实施《工会法》最好的城市之一。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成思危副委员长的指示精神,以及省委习近平书记对我市提出的“各项工作都要在全省发挥龙头领跑示范带头作用”的要求,扎实工作,奋发有为,争创一流,使我市贯彻实施《工会法》继续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
    一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工会法》的重要意义。首先,贯彻实施《工会法》,完全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完全符合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要求,完全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其次,贯彻实施《工会法》,有利于实现好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更好地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先锋队和主力军作用,是保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第三,贯彻实施《工会法》,有助于解决当前在工会组建、职工入会、工会维权、工会经费收缴等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是进一步提高工会工作水平的迫切需要。因此,我们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贯彻实施《工会法》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要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努力提高贯彻实施《工会法》的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大贯彻实施《工会法》的力度,必须认真研究解决正在面临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找准突破口,提高实效性。就当前来讲,一是在加强组织覆盖上要有新突破。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应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把工会组建起来,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提高职工的入会率,扩大工会的覆盖面。二是在健全维权机制上要有新成效。要通过贯彻实施《工会法》,进一步健全工会的源头参与机制,畅通代表职工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进一步完善职代会制度,推进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继续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建设,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三是在创造工作条件上要有新进展。要充分认识工会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落实《工会法》赋予工会的各项权利,为工会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三要加强领导、形成合力,积极构建贯彻实施《工会法》的联动机制。贯彻实施《工会法》,必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构建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各级党委要把推进《工会法》的贯彻落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会法》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是各级人大要充分履行职责,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为《工会法》的贯彻实施发挥新的更大的作用。三是各级政府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贯彻执行《工会法》的力度,吸收工会参加涉及职工利益的各项重大改革的领导机构,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的制定;及时研究处理工会的请求事项,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坚持工会与政府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依照《工会法》赋予的各项职权,制止、纠正各种违反《工会法》的侵权行为,充分发挥执法主体的作用。四是各级政协要继续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工会法》的贯彻执行情况,积极建言献策,及时协调侵犯工会和职工权益的问题,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五是人民法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运用法律公正处理涉及工会和职工的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六是用人单位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贯彻实施好《工会法》。七是工会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为《工会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主动向人大和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工会法》配套政策法规的制定实施;依据《工会法》赋予的各项职权,理直气壮地开展工作,善于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以地位谋作为,以作为求地位,进一步提高工会工作的水平。

加强地方立法   强化监督工作

杨耀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工会法》的修改和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一个重大成果,对贯彻党的依法治国方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中的积极作用,对于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已经并将继续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实施〈工会法〉办法》就是对《工会法》内容的进一步补充和细化。杭州作为具有地方立法权的省会城市,完全可以按照“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的地方立法原则开展这方面的尝试和探索。市总工会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以代表议案的形式,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和《杭州市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这两个地方性法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认真审议了这两个议案,目前正在进行进一步论证,争取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05至2006年立法和调研项目,待条件成熟时,制定为地方性法规。
    二是强化监督工作。严格执法是《工会法》实施的重要保障。《工会法》的实施,固然要靠各级工会组织卓有成效的工作,也要靠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认真执法。还要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各方必须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才能真正推动《工会法》的贯彻实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围绕工作大局,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执法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开展工作,支持政府和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

把贯彻实施《工会法》推向一个新阶段

沈  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修改后的《工会法》颁布实施三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加以贯彻落实。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把《工会法》纳入全市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促使广大干部职工了解和掌握《工会法》,重视和支持工会工作。二是出台相关政策。为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对职工权益的保护、严格执法管理提供有力依据和保证。三是强化检查指导。在积极做好日常巡视和年检工作、认真受理和处理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的同时,组织开展打击非法中介、违法使用童工,以及清理拖欠工资等各种专项监察活动,努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是健全协调机制。去年市政府恢复了与市总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商改革发展大计和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五是加大扶贫帮困力度。多管齐下,建立和逐步健全了对困难群众实施长效帮扶的工作机制。
    面对新形势,要把贯彻落实《工会法》推上一个新台阶,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会法》的执法力度。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会法》的要求,认真履行执法监督职能,强化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对阻挠、拒建工会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敦促、告诫”制度,责令其改正;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和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劳动执法监察和处罚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在企业的贯彻执行;要不断深化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并加强对工资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正常调整的运作机制。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近期,市政府办公厅已转发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发展的意见》,着重抓好“建立一个组织(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强化一个意识(法律法规意识)、抓好一项基础(劳动合同签订)、完善一个制度(平等协商制度)、健全一个机制(三方协调机制)、解决一个突出问题(欠薪)”等六个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推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大《工会法》贯彻实施力度

曾东元(市政协副主席)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工会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我们要继续发挥政协的职能和优势,进一步推动《工会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支持、协助工会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
    一是要继续推动好《工会法》的深入学习和宣传。各级政协要积极发动各条战线的政协委员,进一步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工会法》的精神实质,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普及《工会法》,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都能掌握《工会法》的基本内涵,充分认识《工会法》对维护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工会法》的浓厚氛围;二是要继续加大对《工会法》贯彻实施的民主监督的力度。民主监督是政协的主要职能之一,各级政协要切实履行起监督职能,积极开展、参与对《工会法》贯彻实施的各种调查和视察活动,加强涉及工会民主权利、职工切身利益等有关政策、法规落实情况的民主监督。特别是要结合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工会法》执法大检查活动,重点加强对非公企业工会组建和职工利益保障等方面的监督。对一些严重违反《工会法》的现象要公开予以曝光,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倾向;三是深入调查研究。《工会法》对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可操作性不完善,在实施过程中还有一定难度。各级政协要从反映社情民意、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帮助工会维护职工权益、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高度出发,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人大、政府提供可行性意见和建议,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工会法》相关配套法规,提高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工会法》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过程中发挥更强有力的作用。

坚持依法治会  实施依法维权

陈永良(市总工会主席)

    《工会法》修改颁布三年来,我市各级工会抓住契机,把学习贯彻《工会法》的过程作为推进工会工作、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的过程;依法维权、依法治会、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的过程;拓展工作领域、壮大工会队伍的过程。市总工会先后参与了22项地方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两个立法议案,恢复并制定了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了维权机制建设,实施了职工法律援助,有效地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到去年底,全市85%的县(市)、区和55%的产业建立或召开了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有4637家企业签订了工资协议,覆盖职工32.89万人;6608家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覆盖职工45.84万人。区、县(市)全部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并逐步向乡镇(街道)延伸。全市国有(集体)企业和1788家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了职代会制度,2701家企事业单位实行了厂务公开制度。各级工会依法督促企业组建工会,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都有较大提高。到去年底,全市共有基层工会8601家,涵盖企业24384家;工会会员97.66万名。全市262个社区工会,214个乡镇(街道)建立了工会。
    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会法》,各级工会一是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工会法》,兴起一个学习贯彻的高潮,使《工会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二是要加强非公企业工会组建。加强非公企业职工入会,重点发展外来务工人员入会,今年会员发展的目标是新增10万名,其中外来务工人员6万名。三是要切实加强工会依法维权的力度。着重在维权机制上要突破,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充分发挥工会在协调劳动矛盾中的积极作用

张建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劳资矛盾越来越突出,近三年来,投诉案件每年以20%的增幅增长。主要是工资收入,职工的工资由企业领导决定,企业领导的工资自己定,一线工人与企业雇主、企业领导相比较低。作为政府通过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引导,但超过最低标准以上的部分就没有约束的行政手段。
    在贯彻落实《工会法》工作中,工会、劳动保障部门都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各项工作:一是社会矛盾的调节机制中,发挥工会的作用非常重要,工会的协调工作是化解职工与雇主矛盾的最好抓手,如果工会缺位,必将导致矛盾的加剧。二是劳动保障部门在贯彻落实《工会法》中,承担着执法主体的重要职能。因此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发挥作用,配合工会加强工会组建特别是非公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要将工会的组建放到劳动保障部门的企业劳动年检中去;要建立基层工会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建立集体合同制度,企业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平等协商。乡镇街道要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组织。同时加强劳动监察,加大维权的力度。

进一步加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

洪慧萍(市司法局局长)

    《工会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涉及面很广,层次也较深,是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之一,是普法教育不可缺的项目。近几年《工会法》的普法教育活动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受到一定的局限性,今后一个时期《工会法》的普法工作重点应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工会干部。
    贯彻实施《工会法》,要进一步加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我们在积极做好政府法律援助的同时,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精神,整合社会资源,共同为法律援助服务。今年上半年,我们在市总工会建立了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站和一整套较为规范的制度。运作半年来,已取得明显效果,至今已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144人次,受理职工法律援助案件11件,结案和将要结案的有6件。
    贯彻实施《工会法》,要进一步加大劳动纠纷调解力度。人民调解和劳动争议调解可以有机结合,加强配合,建工会的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重点化解企业内部劳动争议方面的纠纷。

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

李端阳(市财政局党委书记)

    《工会法》颁布以来,杭州市财政认真依照《工会法》,积极支持工会工作的开展。根据“工会经费独立原则”,市工会经费不纳入部门预算,由市总工会负责管理;为支持工会工作的开展,市财政每年在安排部门预算时,对由市总工会承担的厂务公开、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等工作都安排了专项工作经费;在两年一次的劳动模范表彰活动中,市财政也是积极提供财力保障。在工作制度上,市财政对工会工作也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针对工会经费收缴困难的问题,2003年,市财政会同市总工会下发了《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财政统一划拨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起,对纳入市会计结算中心实行集中结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财政统一划拨至市总工会。通过工会经费收缴方式的转变,加强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管理,简化了划拨程序,保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的及时足额收缴。

“五管”齐下贯彻执行《工会法》

汤海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从我市这三年来两级法院受理的案件看,至今尚无侵犯和妨害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权的案件,也无侵犯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案件,这表明《工会法》在我市贯彻执行的总体情况是比较好的。
    法院在贯彻执行《工会法》工作中,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工会法》、《劳动法》的宣传力度,做到以案释法,以事说法,调解一案,普法一片,教育一片。二是充分发挥行政部门监察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三是加强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改进工会工作体制,包括组织体制和职能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工会地位,明确工会权力。四是加强劳动仲裁工作,树立劳动仲裁的权威性。应当进一步加强劳动仲裁机构的队伍建设,确保依法独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避免不必要的诉讼。五是两级法院进一步内抓审判质量、外抓沟通协调。继续加强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沟通,进一步完善日常工作联络机制。

在深化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利益

陈伯雄(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修改后的《工会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工交系统都认真进行了学习、宣传和贯彻。首先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都必须经职代会审议。其次,积极开展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工作,逐步推进企业工资的集体协商。但《工会法》贯彻实施以来,还有不尽如人意处。一是新的中小型企业中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企业管理不规范、用工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均存在一定的问题,职工的流动性大,有的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二是《工会法》的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作为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执行、监督等职能,要花力气解决职工权益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扩大劳动合同集体签约的覆盖面,坚持和完善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工资协商制度。建立和健全劳动保护和劳动监察制度,加大执法的力度。三是要切实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部分企业因资产不够,没有进行职工工龄的置换,改制后的企业,股权转让还要进一步规范。要引导职工深入学习《公司法》、《工会法》,提高企业大小股东的法律意识;在贯彻实施《工会法》的同时,加强对职工持股会章程规范的指导,提高职工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

为实施《工会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张广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工会法》、《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
    《工会法》有一些规定太原则,在具体工作中根本无法操作。工会应努力通过立法的形式或向我们政府法制部门建议,对普遍性问题,在制定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时予以考虑,从而使《工会法》、《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指导工会工作更具有操作性。今后,我们政府法制部门一定会在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支持工会工作——利用普法工作这块阵地,宣传《工会法》、《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在起草或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等征求意见时,多听取工会的意见;在行使政府法制部门监督职责时,对《工会法》、《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中规定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针对《工会法》、《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中不完善的地方,政府法制部门在权责范围内予以落实。

依照《工会法》促进企业工会的组建

章一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近年来,工商部门在宣传和贯彻《工会法》方面,密切配合市总工会,做了一些配合和支持工作,但目前我市私营企业等非公企业的工会工作还较为薄弱。下一步,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与市总工会的配合和协调:
    一、工商部门在批准注册设立工商企业或企业在变更工商登记时,主动向企业提供《关于及时组建工会的告知书》和《工会法》宣传册等资料,使新建企业能够树立及时组建工会的法律观念。二、对至今还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在企业参加工商年检时,请企业能够自觉填写工会组建情况以及未建原因,组建进度等,并及时进行情况跟踪反馈。三、针对一些非公企业规模小、人数少,职工流动频繁的特点,协助工会组建区域性、行业性模式的联合工会。如今年建立的市美容美发业联合工会。另外,在评选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先进单位和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各类先进个人时,可以征求工会组织的审核意见。

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是贯彻实施《工会法》的基础

张坚民(浙江省总工会干部学校校长)

    《工会法》是调整工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确立工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就《工会法》的执法主体而言,一是政府、二是政府的有关部门、三是人民法院。因此,贯彻实施《工会法》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工会组织对《工会法》的贯彻执行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它只有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才能有效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工会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与所应履行的权利义务不相适应的状态比较突出,这就要求工会组织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工会干部只有知法、懂法、严格依法办事,才能真正承担起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贯彻实施《工会法》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安蓉泉(市委党校副校长)

    我国现在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社会的目标趋于多元化,利益主体多、群众要求高,这与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联系在一起,与工会的工作能力联系在一起。党要有创新能力,建立和谐社会,包括社会创造能力、创新能力、协调利益关系能力、动员群众的能力,这与工会组织有直接关系,是科学民主依法执政的问题。纪念《工会法》要有针对性,涉及党的执政理念的调整。党和政府在决策中要了解各方面的信息,使决策科学化,要运用群众组织的力量。现在涉及重大利益的决策,要听取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工会组织要站在职工利益的角度,来动员和引导群众能力。要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统一起来,在提高公民道德的问题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工会法》是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法律

傅立群(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副研究员)

    《工会法》规定了工会与国家、政府、司法机关、企事业等外部组织的法律关系,又规定了上级工会与下级工会、工会与职工等的内部关系,这决定了《工会法》属于社会法,其执法主体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则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涉及工会各职工的案件,行使国家司法权。工会是履行《工会法》的责任主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工会法》,把《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之中,切实提高《工会法》的社会认知度和公信力。一是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正确理解其本质特征。二是执法主体的公务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工会法》条款和相关责任。三是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必须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正确认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利益关系,积极组建工会,与职工共谋企业发展。四是责任主体的工会干部,必须学法、懂法、用法,坚持突出工会的代表和维护职能,运用调查、交涉、建议、缔约等维权手段,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等维权机制,实现“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目标,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企业更要贯彻实施《工会法》

宋胜利(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前不久非常高兴地听到王国平书记提出:杭州要成为全国执行《工会法》最好的城市之一。这对杭州贯彻实施《工会法》,用法律手段保障工会组织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自己的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推动力。
    《工会法》的贯彻实施在基层还没有完全落到实处。一是有些企业党政领导片面地认为,《工会法》的实施是工会内部的事;二是在有些企业特别是私企中,工会方面把实施《工会法》作为重点工作,行政方面却缺乏《工会法》的执法意识,很难在基层落实。为此特建议把基层《工会法》的实施与劳动年鉴等手段结合起来,从制度上加以保证;三是不少外企、私企工会组建不到位,因此《工会法》的贯彻实施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为此特建议借鉴上海经验,把工会组建与工商登记结合起来,并纳入劳动年鉴范围。


欧洲四国工会考察印象及几点思考

    以市总工会副主席李生伟为团长的工会考察团一行8人,最近对欧洲四国进行了友好访问考察。访欧期间,考察团分别与英国总工会、丹麦交通与其他普通工人工会就工会的组织体系、维护工作等进行了交流。
    一、欧洲工会组织现状
    欧洲工会组织一个较为突出的特点,是在国家这一层次上,各国工会的组织机构并非都是唯一的,而是有两种情况:一是英国、挪威等国只有唯一的一个全国总工会;二是瑞典、丹麦等国,蓝领阶层和白领阶层分别有各自的全国总工会。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欧洲很多国家工会会员都呈下降趋势,相对较低的英国,入会率仅占50%;丹麦第二大工会交通与其他普通工人工会有职工300多万人,但入会的只有32万人。丹麦入会的会员年缴会费为二个星期工作的工资,其中一个星期的收入为缴会费,另一个星期的收入划到工会的失业协会,以解决职工失业后的救助。为了把工会的财力、物力集中起来,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在欧洲一些国家,正在逐步走向联合,比如英国上世纪80年代下属有180个工会,现在已联合为不到70个;而丹麦则成立全国性建筑、农牧、交通、船舶四大产业工会领导全国的行业工会。英国职工大会(TUC)即全英工会,成立于1868年,最高权力机关是职工大会,每年9月份第一周召开年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60人,分别由各产业和地区的代表组成。总书记每五年由委员会选举一次,可连选连任。TUC下属73个工会,大小组织700多个,小的几十人,大的一百多万人,全国会员近700万人,一半的企业中有工会。经过多年的调整,TUC现有经济部、组织关系部、社会保障部、国际部、信息(宣传)部等工作部门,还有地方办事机构7个,总部工作人员120人,各办事处约40人组成。
    要特别说明的是,TUC不是工会领导机构,不对下属工会发号施令,而是对各产业工会、地方工会的要求作出反应,代表他们与政府谈判、培训工会代表和工作人员,也向各工会提供信息和咨询。TUC对下属工会没有约束力,是否参加完全自愿。愿参加就要服从年会决议并缴纳一定会费,真正有实力和左右形势的是产业工会。
    二、英国、丹麦工会的维权状况
    1973年,建立的全欧TUC,即欧洲工会联合会,其成员是24个国家的工会联合会和14个欧洲行业工会,这些行业工会在维护会员利益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它们将代表同一行业集体谈判。欧洲工会联合会下属有三个学会(协会),一是欧洲工会培训学院,主要承担全欧工会培训指导工作,目的是促进各国工会合作,目前正在中东欧开展工作;二是欧洲工会研究院;三是欧洲健康安全学院,主要是研究工人健康、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欧洲工会联合会主要在协商、对话、集体谈判三个方面发挥作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集体谈判方面有很大发展。因为在欧洲联盟这一级已有雇主联合会,目前欧洲雇主联合会与欧洲工会联合会虽有冲突,但在很多情况下还是一致的,关系稳定。
    1982年英国的就业法,对工会采取罢工行动作了进一步限制,规定工会不得因与雇主发生纠纷以外的原因,尤其是政治原因而采取罢工行动,否则也将被起诉。1990年,就业法又规定,如出现未经过工会民主程序而举行的罢工(工会组织罢工前也要由会员进行秘密投票决定,如果工会没有进行秘密投票而举行罢工,受其影响的雇主有权起诉,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除工会出面申明不予承认以外,工会要对罢工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英国工会在处理与雇主和政府的关系上,一直采取对抗的斗争方式,鉴于历史的经验教训,英国工会在维护方面也作了相应的调整:一是注重调整工会与雇主及政府的关系,在解决劳资矛盾问题上更多地通过协商谈判和提请仲裁等方式去解决,对采取罢工等激烈对抗的方式越来越慎重;二是开始关注企业发展和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改变单一的维护手段和在工资、就业问题上的刚性立场;三是注重社情民意,重塑工会形象。丹麦工会在维护职工利益方面水平更高些,他们有专门的机构在研究工人利益,让职工的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职工的生存权,在不断更新的劳资协议中,不断改善无技术工人的利益。如入会的职工缴纳月收入的1/2作为全年的会费,其中一半作为失业保险基金。从源头上保护了职工的根本利益。因此,丹麦工会在社会上的影响和权利是很大的,社会安定,职工队伍稳定。
    三、考察后的几点思考
    1、工会要在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上不断调整自己。英国、丹麦工会作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经过同执政党合作及对抗的变化,能把握时机赢得主动,选择了调整自己,壮大自己,提高自身威信,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工会作用的做法,这无疑是正确的。我国工会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也需要调整,如何研究在新形势下,选好自己位置,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我们的条件要比英国、丹麦工会优越的多,我们应该有所作为。
    2、工会代表要有敬业精神。英国基层工会选代表,代表再选举委员会主席,由他们代表工人同雇主谈判。在政府压制工会条件下,困难可想而知,但工会始终坚持下来。英国工会经费是靠会员每周缴1.5英镑,产业工会向TUC缴5%-10%左右,退休和失业工人一般不缴会费,所以他们的经费也有限。工人代表坚持为工人利益努力,没有一种敬业精神是做不到的。我国工会干部的政治环境、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都是英国、丹麦工会无法比拟的,而他们的敬业精神也是我们需要的。
    3、我国工会应加强对外宣传。在访问中,感到丹麦工会对市总工会代表团热情友好,但也觉察到他们对我们了解甚少,如果我们利用国际交往和新闻媒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外宣传,会更加有利于国际间工会的合作。

(金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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