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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年10月25日
问:我被某单位聘为驾驶员,于2003年1月,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后因维修费难以支付,单位停开了我驾驶的车辆,并于2004年4月17日口头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有效吗?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待遇?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你单位以口头形式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应是无效的。你单位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单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即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单位应支付你一个月工资,代替30天的通知期。另外单位应按你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单位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不支付上述费用,你的合法权益已受到侵犯,可在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预告,以书面形式,并履行送达手续,否则视为劳动关系自行延续。
问:我是某公司的一名职工,进公司已有8年多时间,但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我该怎么办?
答:如你反映的问题属实的话,你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你可以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有关“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和第七十二条有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理直气壮地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要求。
2、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支队或大队举报,通过劳动监察强制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3、你也可以根据《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的规定,你可以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并在终止劳动关系后的60日内,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公司为你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仲裁申诉。你提出的仲裁申诉,事实存在,理由充足的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都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