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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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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合同规定》有关问题解答

    《集体合同规定》已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修改,于2004年5月1日实施,原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同时废止。有基层工会和职工咨询有关修改情况,现集中答复如下:
    问题一:新规定适用范围有没有扩大?
    答:在新的规定中,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表明不仅是各类企业,而且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应与本单位的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问题二: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增加了哪些协商内容?
    答:新规定增加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等。
    问题三:集体协商双方是否可以就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答:原规定要求集体协商双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五项内容进行全面协商、签订一份综合性的集体合同。而新规定对此作了修改,规定为: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所列十项内容的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可以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问题四:集体协商代表的人数有没有上限?
    答:新规定明确: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每方至少3人,人数对等,但没有上限。而原规定的上限为10人。
    问题五:集体协商双方在聘请专业人员方面有没有新的规定?
    答:对于集体协商双方在协商中聘请专业人员,原规定没有作出规定。《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为集体协商双方可以聘请专业人员作为集体协商的顾问,而新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为: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书面委托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专业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不得担任本方首席代表。
    问题六:对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的保护,新规定增加了哪些内容?
    答:原规定对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保护,规定为在其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内,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规定则细化为:1、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其提供了正常劳动;2、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履行代表职责期满,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也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与原规定相比删去了五年的限制。
    问题七: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解除了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无故调整其工作岗位等,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有什么救济途径?
    答:新规定明确,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题八:职工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依据新规定单位应该怎么做?
    答:新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接到职工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商要求,从接到之日起20日内要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问题九:新规定对用人单位将集体合同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时限有什么修改?
    答:根据新规定,由用人单位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而原规定为七日。
    问题十:新规定对于集体合同的到期续签有什么规定?
    答:原规定对集体合同到期续签没有作出规定,新规定要求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以在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按照《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到期双方应当进行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规定,我们建议作为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应当主动向对方提出续签或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        (施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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