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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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年05月10日
西方国家集体谈判的衡量标准
集体谈判自19世纪初在西方一些国家出现以来,已经有近200年的历史,经历了萌芽、立法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普遍推行等多个阶段。现在集体谈判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成为工会组织维护工人权益的基本手段。近十多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集体谈判遇到了新的挑战。本文将分析西方国家集体谈判的衡量标准,这对我国正在推行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集体谈判的衡量标准
集体谈判在一个国家推行得怎样?其效果、作用和影响如何?对此应该有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西方国家通常用四项标准来综合衡量。
一、集中化程度。这个问题同集体谈判的结构密切相关,集体谈判结构指的是谈判单位所在级别或层次。一般说来,主要有三种:一是企业一级,由企业的工会同本企业的雇主进行谈判;二是产业一级,由全国性产业工会同相应的产业雇主组织进行谈判,有的先从一个地区进行产业一级谈判,然后扩展到全国其它地区;三是中央一级,由全国性总工会同全国雇主协会谈判。某些地区差别较大的国家,也有实行地区一级谈判的。在上述三个级别的谈判中,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产业一级和企业一级集体谈判,实行中央一级的只是北欧个别国家,也有某些国家签订中央一级的单项协议。集体谈判的级别高,反映集中化程度高,表明工会和雇主联合会之间谈判一体化的程度高,反之,集体谈判在企业级进行,则表明分散。总的说来,谈判单位的设置就地域而言,欧洲国家倾向于集中,着重在产业一级进行,美国倾向于分散,更多地在企业一级进行。就谈判的主体而言,工会主张集中,以利于增强工会的谈判力量和谈判地位,有利于为全产业和全国工人争取到统一的较好的就业条件和劳动条件,雇主则主张分散,以利于较易对付谈判对手,并使企业争取到更大的活动余地。
二、覆盖面。所谓集体谈判覆盖面指的是某个特定的集体谈判所涉及的雇员群体的范围有多大。一个国家集体谈判的覆盖面越大,就反映享有集体谈判成果的雇员人数越多。集体谈判的覆盖面由三种情况确定。一是由集体合同(即集体协议)确认,如企业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企业中包括非工会会员在内的所有工人;产业一级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本产业雇主组织的所有会员企业,包括那些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中央一级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工人。二是由政府规定,政府可以根据雇主组织和工会的要求,也可以自行根据客观需要,将某些产业集体合同的所有或部分条款扩大到没有参加雇主组织的企业,但这只是在个别国家实行。三是自愿承认,某些没有参加雇主组织的企业可以自愿承认本产业雇主组织和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从上述三种情况可以看到,集体谈判的集中与分散程度同集体谈判的覆盖面密切相关,凡是集体谈判集中程度高的,则集体谈判的覆盖面就越高,反之则低。至于由政府确定和国家干预可使覆盖面大为提高,但却影响集体谈判机制的活力,影响工会作用的发挥。
三、内容和范围。集体谈判的内容和范围也就是其最终谈判成果——集体合同的内容和范围。早期的集体谈判内容主要是工资,以后扩大至包括就业条件和劳动条件的标准,以及规范劳资关系行为的规则等方面。国际劳工组织关于集体谈判的公约规定,“集体谈判的内容应当逐步扩大,直至把决定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规范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规范雇主或其组织同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相应事务都包括进去”。究竟内容和范围有多少、多大,在各个国家不同时期和不同集体谈判单位是不尽相同的。一般说来,就业条件和劳动条件方面主要包括:工资、奖金、工时、休假、福利、职业安全与卫生、职业培训等;劳资之间关系方面包括:雇用和解雇、请假、违纪处理、工会的组织和权利、劳资争议的处理、劳资双方在集体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等。有些国家在集体合同中还包括诸如社会保险、利润分享、新技术的采用、工人参与等问题。总之,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内容和范围越广,职工的权益越有保障,劳资关系也比较规范。
四、法制化程度。集体谈判需要相应法律的保障,以利于谈判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并使谈判成果受到法律保护。法制化程度反映了集体谈判法规的健全和完善程度,是集体谈判有效、健康地进行的保证。
在上述四项标准中,第二项覆盖面和第三项内容和范围是对谈判质量的衡量,反映职工在集体谈判中受益的广度和深度;第一项集中化程度和第四项法制化程度则是对集体谈判机制的衡量,它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谈判的质量,从某种意义上说来,集中化程度尤为重要,它直接关系到集体谈判的覆盖面。当然衡量标准只是为集体谈判提供了一个评价的依据,具体效果还要看实际执行的情况。
( 谢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