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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年05月10日

 


新的《最低工资规定》  有哪些新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已于3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工资是职工的基本生活来源,是职工最关心的切身利益。新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与1993年颁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相比,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具体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扩大了受保护的范围
    适用范围扩大了,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增加了最低工资的组成因素
    《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最低工资标准中新规定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等,保证了劳动者在缴纳了的社会保险后,并不会影响他的基本生活水平,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三、提出了正常劳动和小时最低工资的概念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期、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内,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正常劳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得以劳动者没有进行直接的生产活动而拒付工资。
    《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明确了最低工资由三方直辖市会议研究拟订
    《最低工资规定》第八条:“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达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这是政府首次提出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协商。
    五、增强了违约责任
    《最低工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更加明确了。要求企业必须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对违反的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这一规定对用人单位是一个强有力的制约。


    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工伤职工如何享受医疗待遇?
    答: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期间,可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发生的以下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发生的以下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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