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9日
(2016年8月1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5〕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近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深入开展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双爱”活动,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两网化”管理,探索建立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不断夯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基础,全市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稳定。但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企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职工的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从建设“法治杭州”“平安杭州”“美丽杭州”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创新工作思路,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努力推动全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上新台阶。
  二、明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服务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最大限度地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为我市实现高起点上新发展,继续走在全国重要城市前列,为推进五大发展理念、“四个全面”在杭州深入实践贡献力量。
  (二)目标任务。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的工作原则,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十三五”期末,全市企业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建立更加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扎实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点任务
  (一)依法维护职工工资权益
  1.依法落实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严格规范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所招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依法落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责任和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在建设领域,督促建筑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2.重点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全面落实建筑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全面建立农民工花名册、考勤记录、进出登记、工资支付表等管理台账。在建设领域,有条件的区、县(市)要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等分离。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企业遵守建筑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挂靠形式承揽工程,不得将建筑工程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督促建设单位不得违法发包工程。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支付模式,提倡建筑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管理办法,切实保障农民工依法取得劳动报酬权利。(责任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管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3.严格落实清偿欠薪主体责任。由招用职工的企业承担清偿拖欠职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致使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职工工资。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责任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住保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4.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等;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加大对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的查处力度,对在处理举报投诉和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有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及时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建立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财政局)
  (二)切实保障职工其他合法权益
  1.依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督促企业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节假日休息、带薪年休假等规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进一步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因生产经营特殊、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在保证职工有充足休息时间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可以实行灵活的特殊工时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
  2.依法健全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制度。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
  3.依法保障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深入贯彻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有序推进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推动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实现应保尽保、足额参保。加快实施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与主城区社会保险一体化建设,着力打造“阳光社保”,拓展医保“一卡通”范围,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
  (三)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1.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等多种用工形式,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
  2.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推进企业与职工就休息休假、工作条件、女职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加强集体协商代表的能力建设,提高协商水平。加强对集体协商过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
  3.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健全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根据实际需要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三方机制。加强和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和委员会主任,同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进一步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
  (四)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和人文关怀
  1.重视企业文化建设。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文化阵地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着力培育企业先进文化,不断满足职工的文化需求。推进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推行厂务公开,维护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培育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引导职工爱岗敬业、遵章守纪,努力培育一批具有“工匠精神”的职工。倡导企业为职工提供工作餐和上下班交通等便利,开展多种形式的献爱心、送温暖活动,帮助职工解决居住问题等实际困难。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搭建职工情感交流平台,加强对青年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疏导,畅通职工情感交流渠道,提高职工心理素质和心理调适能力。(责任单位:市总工会;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
  2.注重职工职业发展。加强对职工的职业培训,鼓励各地加大对职工技能培训的补贴力度,引导企业将职工教育经费向一线职工教育培训倾斜,支持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文化理论和岗位技能水平。深入开展“安康杯”和“岗位大练兵、技能大比武”等技能竞赛活动,不断提高企业参赛比例,引导和激励广大职工立足本职、苦练技能、岗位成才。科学设置职工职业生涯发展通道,以能力、业绩为导向,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和晋升考核激励机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
  (五)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
  1.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监察执法力量,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全覆盖。创新监察执法方式,实施“智慧监察”,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执法体制。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扩大日常巡查和书面审查覆盖面,强化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机制,健全监察执法协调机制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委维稳办、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2.强化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和鼓励和解、强化调解、裁诉衔接的工作方针,搭建调解、监察、仲裁“三位一体”的一站式劳动关系综合协调服务平台,大力加强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落实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为辖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管理、指导、服务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推动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开展“亮牌子和亮人员”的“双亮”试点工作。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制度,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建立健全裁诉程序,有机统一裁审标准,提高一裁终局比例。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集体协商争议办法,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在预防和处理劳动关系突出矛盾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综治办、市财政局、市法院、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
  3.健全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发现、积极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群体性纠纷或事件发生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会要迅速介入、靠前指挥,快速妥善处置,确保事态不激化、不蔓延、不升级、不转化。落实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各地发生的集体停工等重大群体性事件及其处置情况要逐级及时上报。〔牵头单位:市委维稳办;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市)党委政府;配合单位: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委外宣办、市国安局、市信访局〕
  (六)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良好环境
  1.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工商联、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的平台和纽带作用,加强对广大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承担报效国家、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健全完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逐步实现社会责任建设评估等级与企业信用程度挂钩。深入开展“讲责任、创和谐”主题活动,集中发布企业社会责任优秀案例,引导广大企业积极参与社会责任建设,推动企业从内部和谐拓展到外部履责,努力打造诚信、活力、绿色、和谐、爱心企业,将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打造成我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的“升级版”,全面提升我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水平。(责任单位:市总工会;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
  2.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328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的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审批效率。减少和规范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与责任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定期公布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收费标准公开。简化设立企业的办理手续,降低收费标准,除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最低要求外,开办中小企业的注册资本由投资人自行决定,允许分期出资。加强法治建设,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政策环境,提振中小企业经营者创业创新的信心和热情。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有利条件。〔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管办、市工商联〕
  (七)创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载体
  1.深入开展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双爱”活动。大力倡导企业和职工合作共赢理念,把维护职工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有机统一起来。以“双爱”活动为载体,引导职工热爱本职岗位,刻苦钻研业务,服从企业管理,支持企业发展,合理表达诉求,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
  2.不断深化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总结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经验,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提高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组织动员广大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中小微企业参与和谐企业创建活动,不断扩大覆盖面,力争到“十三五”期末,创建工作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总工会;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
  3.探索建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以理念深化、制度完善、方法创新、要素整合、能力提升为前提,以解决制约和谐劳动关系发展的重点难点为导向,以深入开展“双爱”活动为载体,以区、县(市)和街道(乡镇)为实施主体,人力社保、综治、司法、公安、工会等单位共同参与,探索建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适时制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评价标准,建立可操作、可推广、可复制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新模式,实现更高水平的和谐劳动关系。(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
  四、强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制。党委要总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统一起来,充分发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领导小组的重要作用。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抓好政策制定、部署推进和责任落实,更好地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的重要作用,不断健全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协商、沟通、合作机制,加快形成全社会协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合力。
  (二)提高能力建设。加强各级政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加快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基层平台建设,做好劳动保障政策咨询、企业用工信息采集、劳动纠纷排查、劳动争议调解等工作,强化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队伍素质,提升专业化水平。
  (三)发挥企业党组织和群团组织作用。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适合企业特点的工作途径和方法,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坚持以企业党建带群团建设,依法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团建工作。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探索基层工会干部社会化途径,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制度,支持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支持企业代表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站,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的实际成效和工作经验,宣传企业关爱职工和职工热爱企业的先进典型,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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