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杭州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促进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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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9日

厅发〔2014〕13号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杭州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促进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促进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1日
杭州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工作的意见》(市委〔2014〕9号),引导和促进全市企业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同时,主动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实现企业自身健康发展、企业与社会和谐发展、企业与环境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杭州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评定、复核、升级和撤销的评审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总工会,具体负责咨询、评估、审核、公示等日常组织工作。
第三条 杭州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等级评定实行申报评估制度。每年度依据杭州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规范》,按照企业自评申报、学术机构测评、职能部门审核、第三方验证、市领导小组审定、社会公示的程序分A、B、C、D四档确定参评企业等级。
第四条 杭州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积极申报等级评估。
第五条 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评估等级认定为A级的企业中,通过社会公示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认定出杭州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最佳企业。
第六条 杭州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于履行社会责任有突出表现或在专项方面作出一定贡献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公开发布杭州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等级评定结果和评估情况,并通报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作为各单位加强日常监管、提供优惠政策和开展服务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杭州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工作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企业达到C级以上标准作为评选劳动模范等企业经营者推优评先以及企业负责人提名党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推荐政协委员的必备条件。
第九条 杭州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评定等级为A级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建筑业企业当年企业信用分加4分;
2.列入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在原有政策基础上资助比例再提升2个百分点;
3.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在购买公共物品、公共服务时予以优先采购;
4.金融服务机构在受理融资担保、发放贷款申请、进行信用评价时给予征信加分;
5.企业的特殊工时制实行期限可以延长到3年;
6.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省、市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培育对象;
7.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杭州市重点大企业大集团或成长型企业的培育发展对象;
8.在认定杭州名牌产品时直接赋予相应分数;
9.享受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绿色通道、直通放行和一类企业管理优惠措施;
10.申请杭州海关A类或AA类企业时予以优先认定,经杭州海关批准后可以享受相应的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第十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杭州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A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动态跟踪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杭州市社会责任建设A级企业自颁发认证证书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符合杭州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A级企业标准的,可以被认定为杭州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AA级企业。
第十二条 经复核查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同意,撤销其社会责任建设A级企业等级,直接归入D级并予以通报:
(一)评估期间以欺骗、虚报、瞒报等不当手段故意骗取企业社会责任等级的;
(二)确定等级后,使用童工、强制劳动、恶意拖欠职工工资及对员工采取侮辱性惩罚措施,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经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和发生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完成当地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严重污染环境,长期恶意拖欠税(费)等违反法律法规的一票否决事项的;
(三)被杭州海关和市经信委、人力社保、市场监管、安全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或黑名单)。
第十三条 企业被撤销社会责任建设评定等级的,经整改,自撤销之日起3年后,可以重新参加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评估申报。
第十四条 除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被认定为杭州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AA级企业的,实行定期申报备案,不再连续复核,保持评定等级和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经评估社会责任建设未达到A级的企业应努力提升社会责任意识,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体系,并根据杭州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规范》开展对标管理,及时改进工作,积极参与下一轮升级评估。
第十六条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我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扩大社会影响力,积极营造舆论氛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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