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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私营企业工会工作的意见(199年3月31日 总工发[1995]6号)

发布时间:2005年05月27日

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私营企业工会工作的意见

(199年3月31日 总工发[1995]6号)

 

  l、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私营经济迅速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是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发展私营经济符合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

  2.私营企业的职工是国家的主人,是我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私营企业职工的政治地位和合法权益受到我国《宪法》、《劳动法》和 《工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他们的劳动同样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贡献,应该受到尊重。

  3、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是职工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私营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

  4、加强私营企业工会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建立稳定、协调的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提高私营企业职工素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加快私营企业工会的组建步伐,是各级工会,特别是私营企业集中的城市、县(区)和乡镇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5、私营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与企业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6、凡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已经开业投产的私营企业,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当前,私营企业组建工会,首先在具有一定规模、生产经营比较正常、职工队伍相对稳定的企业中进行。
  私营企业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选举主席、副主席主持工作;也可以由几个企业组成一个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要积极地、有针划、有步骤地推动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试点工作已经取得经验的地方和私营企业集中的地区,要积极向面上铺开,加快发展速度;没有进行试点的地区,要抓紧试点,取得经验,尽快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7、上级工会要指导和帮助私营企业筹建工会。可由上级工会指、帮助建立筹备组织,发展会员,开展有关工作,适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主席是企业工会社团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企业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也可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要报上级工会组织批准。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应成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8、私营企业要依法建立协商谈判制度。企业工会应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的有关问题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调节劳动关系的新机制。
  ——协商谈判的主委内容,是有关劳动标准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应形成协议。
  ——协商谈判必须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利益兼顾、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协商谈判应根据需要可随时进行。就签订集体合同举行的协商谈判,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协商谈判的程序、内容、时间,事先由工会与企业双方商定。
  ——企业应为参加协商谈判的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进行调查研究提供方便条件。谈判双方要共同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上级工会要指导和帮助私营企业工会搞好协商谈判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协商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9、私营企业要建立集体合同制度。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建立稳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增进双方的合作,共谋企业的发展。
  ——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应享有的权利和待遇,以及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的特殊保护措施。
  ——集体合同应在协商谈判,就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签订后,
  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同时报送上级工会。
  ——上级工会要加强对私营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帮助和指导,积极参与制定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认真解决在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10、私营企业工会要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工会要维护法律赋予职工的各项权利。凡发生企业或经营者侵犯职工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行为。工会应依法交涉,直至要求司法机关处理。
  ——工会要重视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协同有关方面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企业裁员、辞退、处罚职工,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有权提出意见,要求企业重新研究处理。
  ——工会有权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帮助或代理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
  ——各级工会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11、私营企业工会要教育和引导职工树立国家主人翁精神,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企业发展献计出力。应协助经营者改善职工生活福利设施,组织互助互济活动,为职工排忧解难。

  12、私营企业工会要组织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参与企业管理。
  ——私营企业在讨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和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应参加或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私营企业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参加或列席会议。企业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可以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群众参与企业管理。

  13、私营企业工会要把提高职工素质,建设“四有”职工队伍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
  ——组织职工学习政治,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对职工进行工人阶级优良传统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培养工人阶级意识,不断提高审工的思想道德素质。
  ——协助企业组织职工文化技术学习,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岗位培训、技术练兵,开展互帮互学活动,满足职工学习文化、技术、业务的要求,不断提高职工的专业技术水平。
  ——组织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陶冶情操,增强团结,增进身心健康。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应为职工提供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活动场所。

  14.私营企业工会要积极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应结合贯、实施《劳动法》的要求。赋予这项活动新的内容,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15、工会主席和工会委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他们在任职期间无个人严重过失,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岗位时,须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

  16、必须依法保障私营企业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企业应为工开展工作和活动提供办公场所、设施及某他必要的条件。工会委员和会员参加工会活动,如需占用生产时间应取得企业同意,企业应支付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

  17、建立工会组织的私营企业,应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 每月按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工会经费由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的工会财务管理办法支配和使用,并接受工会会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与监督。

  18、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领导。切实把私营企业工会工作提到重议事日程上来,要坚持一手抓工会组建,一手抓发挥作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制定规划、措施,明确目标责任,抓好典型,加强督促检查。要经常了解、掌握私营企业工会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私营企业工会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19、县(市)区工会要把私营企业工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私营企业工会组建和开展工作规划,私营企业较多的市、县(区),视条件可建立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或专门工作机构,加强对私营企业工会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

  20、私营企业工会工作要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各级工会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工作。要主动争取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和劳动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支持,加强与工商联、私营企业协会等组织的合作,可通过共同发文、召开会议或检查工作等形式,共同推进私营企业工会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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