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9日
杭政函[2007]171号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7]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8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7.2元。 | |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 |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
主题词:劳动 工资 标准 通知 |
抄送:省劳动保障厅。 |
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杭州警备区,市各群众团体。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
市各民主党派。 |
浏览次数:8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