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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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3日
断了权力寻租之我见
权力寻租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可以降低投资率,降低政府收入,并直接影响政府公共支出选择,降低公共支出的效率,扭曲分配机制,从而影响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对于如何治理权力寻租,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有识之士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笔者认为,关键在于以下几点:
首先,是社会主流价值观的重塑,也就是要更加重视精神文明建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对外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之间的融合与冲突日益加深、加剧,人们的经济人特性急剧膨胀,马基雅维利主义、机会主义盛行,不择手段进行权钱交易、贪污贿赂,侵吞社会财富。在这种扭曲的经济人动机的推动下,社会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而全面的裂变,拜金主义、拜权主义、享乐主义在相当程度上湮没、迷失了中华民族健康价值观的取向。
价值观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参与竞争最基本最核心的东西。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征程中,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济增长水平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重塑健康向上的价值观。离开了这个,一切都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如何重塑价值观呢?一是重塑健康的价值观。二是要全社会共同重塑,特别是文化教育、传媒等部门对重塑价值观作用极大。三是借助一些活动,重树文明风尚,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价值观念与道德风尚。
再者,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一点最为重要。寻租的权力往往是在隐蔽状态下运行。看似非常完善的制度特别是人民赋与的公权制度,如果不能在阳光下运行,往往会背离制度的初衷而滋生寻租现象。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党和政府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制度措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改善政府形象的重要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进步的基础,而这对于建立健全预防腐败体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遏制权力寻租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在一些地方取得了积极进展,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然而,当前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困难和阻力,情形不容乐观。
推动行政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需要从多个方面综合着手。一是产生权力的法和政策要高于权,产生权力的途径、方法、进程要科学、公开、透明,对权力有绝对的控制力。立法权和政策不能被行政权力操纵,权力更不能干涉法和政策。这样才能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二是决策权、表决权、执行权不能与责任脱节。将决策失误问责与决策结合,决策时就会问计于民,就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施行表决责任制,表决中的好人主义、局部利益也会改观。执行权的不公开不透明,突出表现为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如果不是执行权力设计的缺陷,那么完善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将会有效促进执行权的公开透明运行。三是在权力制度的设计上,要突出“分”与“合”的艺术,在对权力细分和承担者的安排上,要统筹安排、科学分工、有效合作。既要避免机构雍肿效率低下,又要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一言堂等官僚权力机构的出现。四是要对行政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人大、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不受制约或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产生。五是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和评价权要分离。如果行政者集决策、执行、监督和评价于一体,难免决策时无所顾忌、执行时唯我独尊、监督时自圆其说、评价时劳苦功高。应将决策权归于人大,执行权强化于政府,监督权评价权交于民众。
总而言之,迄今为止还没有完美无缺的社会制度,再完美的制度都会存在瑕疵,但只要我们能树立健康的价值观,秉承阳光心态、阳光方式,那么权力寻租就会从根本上失去滋生的土壤,我们这个社会就会更加健康和谐地向前发展。
(赵海均)
规范特殊资金职工应有“话事权”
国资委前不久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对不属于中央企业所有但由企业代管的各项特殊资金(资产)的管理。这是国资委首次对央企特殊资金的管理提出规范要求。国资委称,严禁将特殊资金用于对外拆借、担保或抵押、质押。
哪些属于特殊资金?主要包括:职工互助基金,企业慈善基金会管理的资金,企业工会管理的资金,职工持股会管理的资金,企业代管的社会保险资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企业虽不拥有所有权但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的资金。对这些资金,企业不具有所有权、或未纳入会计报表合并范围,但要承担管理责任,一旦出现损失将影响职工利益。
国资委何以对央企特殊资金的管理提出规范要求?这是因为,国资委在近年来对“小金库”的治理中发现,上述资金管理存在隐患,因此专门发文加强管理。实际上,国资委在发出上述通知同时,也下发了防治“小金库”的若干规定。特殊资金管理不到位,很容易变身成为企业“小金库”,但其流弊不止于此。由相关通知可见,或有个别央企将特殊资金挪作他用,甚至用于对外拆借、担保或抵押、质押等高风险领域。
可见,国资委要求加强特殊资金管理,一者在于进一步防治“小金库”,二者在于规范管理特殊资金,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从特殊资金类目来看,其规模不在小数,一旦被挪作他用,或者用于高风险投资活动,很容易引发财务问题,进而伤害职工利益。从道理上来讲,央企属于国资委监管,而特殊资金虽不属于央企所有但由企业代管,国资委有这个职权,也有责任对其作出管理规范。
但也要看到,既然特殊资金乃企业职工所有或共有的资金,这些资金该如何使用,企业职工应当更有“话事权”才对。例如职工互助基金,这是由职工自愿交纳互助金而设立的群众性专项基金。这些钱用到哪里,原则上应获得职工认可,退一步讲也应提高透明度,定期进行公示。又如企业年金,这是企业职工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相关规定也指出应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年金方案还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见,这钱并不是企业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
就此而论,规范央企特殊资金,国资委拿出了管理规定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在日常运作中还应强化资金所有人的主体权益,建立和理顺相关机制,让企业职工在遵循法规基础上,拥有自主权和决定权。例如,国资委要求,对于投资方向有限制性规定的特殊资金(资产),企业可在允许投资的范围内开展投资活动。那么,对于这部分特殊资金,企业要不要开展投资活动,怎么开展投资活动,都应通过相关程序(如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取得企业职工的同意。
一旦理顺国资委、央企与企业职工三者关系,对于特殊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以及该如何规范管理特殊资金,便能获得清晰认识。这样的话,央企特殊资金也才能逐渐得到正确对待和规范管理,而不至于被企业乱管滥用,导致职工合法权益受损。
(魏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