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理论探讨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3日

关于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存 在 问 题
  (一)“强资弱劳”的现状,影响工会作用的发挥
  目前的中国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契约化的劳动关系已占主导地位,劳动力市场仍处在供大于求的状况,再加上违法成本不高等因素,“强资弱劳”的态势仍未改变,从而影响了工会作用的发挥。
  1、源头机制不健全,致使职工的意愿和工会的主张难以成为共识。虽然近年来国家连续出台了一些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政策,但现行法律不健全,法制不完善,执法监察力量严重不足等现象依然存在,造成在一些方面无法可依和“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如《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只是个别交涉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而不是工会和资方进行集体交涉的机制,这样的机制下,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并没有得到改变,也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劳资利益失衡的现状;现有法律对于不签订集体合同、不进行集体协商等问题,没有规定罚则,特别是在以中小企业为就业主渠道的大背景中,本来集体谈判是协调中小企业内部劳资关系、维护流动性较强雇员合法权益的最有利的低成本方式,但目前区域性、行业性集体谈判制度的发育严重滞后,并缺乏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此外,政府管理和职能转变不到位,三方协调机制不健全,使职工的意愿和工会的主张难以成为共识。
  2、违法成本过低,致使职工利益难保障。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在现实中往往因为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侵害职工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对用人单位的欠薪违法行为,《劳动法》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具体的处罚细则。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动关系明确,欠薪关系明确,职工就可以申请支付令,但是在实际中,很少有职工的工资拖欠问题是通过“支付令”这种手段来解决的。目前对于欠薪,通常的做法只是要求企业整改,稍重的处罚也只是罚一点拖欠工资的补偿金,这点罚款对企业而言,根本就是无关痛痒,于是,当违法成本小于违法获利时,恶意欠薪就成为了足够的利益驱动力。又如目前“三倍工资”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说明一些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过低,而对于那些拒不执行“三倍工资”规定的企业,劳动监察部门或法院的处理结果也往往只限于要求企业改过,将欠发的工资一补了之,违法成本的低下,是一些企业敢于违法的“动力源”。而与企业违法成本过低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过高,虽然不少劳动者明知自己有理,但当他们的权益在现实中遭受侵害时,往往只能“忍气吞声”,只因找一份合适的工作并不容易,有时他们虽然赢得了权益,但可能会因此而失去“饭碗”。
  3、工会资源手段的缺乏,致使工会的作用力难发挥。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广大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但工会现有资源手段呈现“三多三少”的特征,即不涉及利益的资源手段多,涉及利益的资源手段少;工会努力争取的资源多,党政主动给予的资源少;工会配合性的资源多,作为主体的资源手段少,导致工会的作用力难发挥。在具体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往往感到苍白无力,与一些行政职能部门相比,更是缺少资源和手段,在很多场合下没有话语权,在具体的执行中缺乏更多有效的手段,远不能得到职工的满意,甚至还有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的现象,使职工群众对工会丧失信心和信赖。如缺乏强力推动集体协商的手段,缺乏法律的刚性支撑,使基层工会搞集体协商“说话没底气”。1992年4月,新的《工会法》颁布,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单位签订集体合同。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进一步从法律上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了较明确、具体的规定,然而时至今日,我国仍然没有关于集体合同的专项立法。虽然浙江省和杭州市分别制定了《集体合同条例》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然而上位法的缺失,还是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了集体协商的“含金量”。
  (二)体制机制的现状,束缚工会作用的发挥
  1、企业工会主席的“双重”身份,导致企业工会作用的缺失。目前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自身又是企业的雇佣劳动者,对企业的依附性屈从性倾向明显,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展示作为难,难于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会工作,难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非公企业工会主席既是工会法定代表人,又是企业雇员,两者存在着相当大的反差,拿着雇主的钱、端着企业的碗,在处理服务职工群众与服从企业雇主的矛盾上,往往很难做出抉择。特别是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工会主席主观上心存顾虑、客观上实有难处,在维权上往往取决于企业主的开明程度,否则要么是不作为,要么就是丢饭碗。
  2、维护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工会维护作用的缺乏。在现行体制下,集体合同工资协商制度和职代会制度是维护企业职工权益的两大机制,虽然大部分企业都已实施该两项制度,但缺少实效性。由于企业的逐利性,工资协商开展难,存在企业主不愿谈现象,有时为了应付检查,只是依葫芦照样本签了,完全是应付形式。由于缺少监督约束机制,一些企业虽然签订了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却犹如纸上画虎,成了一纸空文,难以落实。企业职代会制度也存在落实难,许多企业虽然建立了职代会制度,但职代会往往成为行政领导的报告会,只有行政讲话的份,没有职工审议的权,职代会作用难以发挥。再者,非公企业工会干部的劳动关系、经济待遇都在企业,可以说工会干部赖以生存的命根子掌握在企业行政手里。而目前对企业工会主席的保障机制较缺乏,在这种情况下,工会干部考虑问题、开展工作不得不受身份、角色和自身利益的多重因素制约,后顾之忧很多,导致工会维护作用的缺乏。
  3、工会组织的“双重”功能,导致工会组织力的缺位。工会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扮演着“双重”功能,既代表国家的整体利益,又代表工人的群体利益,也就是说,工会具有双重身份组织性质。中国工会被定位成我国的一个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一方面承担了许多本应由政府承担的任务,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依附于政府的准政府机构,形成了工会组织行政化的特色。另一方面又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又具有职业政治团体的特征。因此,它既有国家属性,又有社团性质,既是国家的工具,又是工人的组织。《工会法》第6条第1款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但该条第2款又要求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国人民总体利益”虽然与职工个别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两者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此时工会组织显然不可能“兼顾”,工会的角色冲突势将不可避免。有时,为了维护整体利益,而忽视工会维权的职能,导致工会组织力的缺位。此外,工会组织的“双重”功能,使工会组织,尤其是企业工会组织,过度依附行政而缺少独立性,在许多企业成为了一种福利机构甚至摆设,工会的负责人由资方任命,工会组织由资方成员或亲信组成或兼职,屁股决定脑袋,遇到工人利益受损,自然向资方倾斜,没能为工人群众的利益代言。
  (三)工会队伍的现状,制约工会作用的发挥
  1、维权意识的缺乏,导致工会作用发挥基础的不足。会员自身维权意识是工会维权合理性的要求。但在现实中,首先是由于中国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皇朝的高压政策中,中国人已经严重顺民化,最大的特点是怕事和不惹事特别不敢惹官和商,能忍就忍,能让就让,只要不逼迫得不让活就什么都能忍和让!这是造成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的维权意识薄弱的根源原因。其次是当前供求关系决定着劳动力价格,供大于求使劳动者受制于买方,迫使劳动者为保住“饭碗”而不得不委曲求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再次,由于维权成本比较高,耗时耗力耗金钱耗感情,职工一般一忍了之。最后,由于职工自身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的内容了解也很少,不知道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自己什么权利与义务,缺乏必要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政策知识,当劳动权益受到侵犯时,常常缺乏依法保护自己的能力,不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等,导致工会作用发挥基础的不足。
  2、专业人才的缺乏,导致工会作用发挥实效的不足。在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且重要的今天,工会要切实履行维权职能并以此赢得广大职工的信赖,迫切需要大批懂专业知识、有谈判能力而且敢于说话、善于办事的专家型干部。但目前,工会不乏满腔热情、勤勤恳恳为职工办事的干部,却缺少专业人才,面对新形势新课题,往往“力不从心”,给人以“工会只能办事务、搞活动,不能担当大任”的印象。如在开展集体协商谈判,尤其是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谈判中往往存在“不会谈”的问题,《集体合同规定》明确了工资协商就“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协商,工会如果没有一大批集体协商谈判的人才很难开展工作,而且不仅需要各方面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才行。
  3、干部素质的缺乏,导致工会作用发挥效率的不足。政策确定后,干部是决定因素。目前,还存在工会干部素质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一些工会干部对先进前沿的理论知识和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掌握不多,理解不透,工作的主动性和锐意进取精神不足。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思维模式陈旧,工作方法简单。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畏难情绪,既不敢维权、不善维权、又不想维权、不能维权。缺乏业务理论知识,只会做一些具体的事务,而协调劳动关系、调处劳动纠纷、把握和应对复杂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明显不足。工作作风不实,浮在面上发文开会布置工作的多,深入基层职工调查研究的少,难于提出有创新的政策建议和执行办法,存在“执行不力”,影响工会作用的发挥。
  对 策 建 议
  (一)积极争取党政重视,推动齐抓共管局面的形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工会群众化的工作特点和社会化的工作要求,决定了工会的许多工作与党的工作相融合、与行政的工作相促进、与社会的有关方面的工作相配合。因此,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工会要借势借力,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工会优势,在党的领导、行政的支持、部门的配合下做好工作,努力推动形成党政主导、社会配合、工会运作的维权工作格局。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把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活动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争取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职工队伍稳定问题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体系,健全完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激励机制,推动政府增强对工会的维权工作的支持力度。要借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为工会更好地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推动齐抓共管局面的形成。如通过人大、政协中职工或工会界的代表、委员,及时反映工会维权工作中的问题,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寻求解决办法。加强工商、税务、法院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会组建、维护等有关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组建和加入工会的权利及职工的切身利益。
  (二)健全完善源头参与机制,推动规范有序劳动关系的发展。工会源头参与工作在整个工会工作中占有重要位置,是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工会通过参与决策、立法、执法及执法监督等活动,能够进一步优化工会工作环境,更好地履行工会基本职责,从而在宏观上、根本上和整体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当前形势下,工会源头参与工作主要有:要健全完善向党委汇报制度,工会要及时主动地向党委汇报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工作;要健全完善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协调劳动关系的指导,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积极参与政策制定,推动建立健全劳动和工会法律体系,表达职工的意愿与呼声,推动完善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政策体系;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发挥劳动关系三方作用。加强与相关方的沟通、协调、合作,督促政府行政部门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调节各方利益,促进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合作,并积极组织对有关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要健全完善与人大、政协的工作联系制度,通过人大代表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和政协委员的视察活动,了解掌握当前各级各单位贯彻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法规的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基层特别是企业单位予以纠正,确保职工权益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得以全面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各级工会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职工,掌握职工群众的现实愿望和迫切要求,为源头参与提供真实、可靠、全面的参政、咨询、议政依据。
  (三)发挥劳动关系三方作用,推动公正合理劳动关系的建立完善。政府、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工会要借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推动建立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等“四大机制”上下功夫。在利益协调上,要加强宏观参与,并着眼于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等环节来探索,重点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与职代会三个关键环节,推动劳动关系利益协调机制建设。在诉求表达上,要充分发挥民主渠道作用,做好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工作。在矛盾调处上,要建立劳动关系矛盾预测、预报、预防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努力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积极配合党政妥善处置职工群体性事件,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基层,以维护好职工队伍的团结和企业的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
  (四)注重运用两项制度,推动互利双赢劳动关系的实现。平等协商和职代会制度是工会维权的平台,工会要充分运用好这两项制度,推动互利双赢劳动关系的实现。要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平等协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坚持协商原则,把协商工作目标从目前的以企业工资总额、工资增长幅度为协商重点,向企业谈“增长”、行业谈“标准”、区域谈“保底”、生产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随企业效益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的工作重点突破;从目前以推行企业、行业性、区域性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重点,向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全面提升工资集体协商质量和水平、注重实效的工作重点突破。在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工会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集体合同有效履行,努力发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要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以贯彻实施《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为契机,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实行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监事、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形式,制定完善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要积极探索其它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办法,通过开展“职工代表培训制度、职工代表述职评议制度、职工代表竞选制度、召开职代会向上级工会报告制度、职工代表巡视制度、职代会预案预告制度、票决制、职工代表津贴制”等工作制度,规范和完善企事业单位的职代会制度,不断提升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行使水平。
  (五)创新体制机制,推动制约工会作用发挥因素的化解。工会体制机制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织基础,只有创新工会体制机制,才能推动制约工会作用发挥的因素的化解,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活力。首先,工会要改变工会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独立行政”、“单打一”的领导体制,要逐步融入社会的组织领导体制之中,形成社会化的工作格局,要改变工会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等、靠、要”的工作机制,要主动深入到企业、深入到职工中去。其次,要解决企业工会的独立性和企业工会主席的身份问题。通过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尝试以制度保障非公企业的工会主席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如工会聘请劳动法规专家、派遣工资协商指导员,探索企业工会主席的职业化道路,企业工会主席由上级工会直接委派,工作由上级工会考核,工资待遇由上级工会发放,从事工会实际工作一段时间后,再进行民主选举,解决工会主席工资关系及待遇依附企业的现象,让他们能够理直气壮、无后顾之忧地履行职责,解决工资协商中“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要推动基层工会民主化进程,全面推行企业工会主席直选制,会员代表大会制、民主评议工会干部制和会员视察监督制度,发挥会员的主体作用。
  (六)提高队伍素质,推动工会维权实效的提高。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会干部队伍,是适应新形势,完成工会新任务的需要。王兆国主席提出,要把工会干部培养成具有较高判断形势能力、适应市场经济能力、应对复杂局面能力、服务大局能力、依法办事能力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和协调劳动关系专家。工会要围绕“三家”建设,高度重视并加强基层工会人才队伍建设,为工会干部增长才干积极创造条件,除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安排外,加大工会干部多岗任职、轮岗交流力度,有计划地安排干部挂职锻炼,既要在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纵横向交流,更要把干部,特别是没有基层工会工作经验的干部安排到基层工会去挂职锻炼;同时各级工会组织要号召工会工作者积极参与“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工会工作者”活动,不断提升其学习的内动力。培养工会干部队伍中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险、法律、劳动保护、财会以及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等专业人才,要多形式多方法吸收和用好优秀人才。除了加速对现有工会干部的培养和提高外,还应注重吸收社会优秀人才,采取聘用、聘请的方法,吸纳各类专业人才到工会中来,建设一支熟悉法律政策、懂得经营管理、关心爱护职工、擅于化解矛盾的企业工会干部队伍,提高工会维权实效。

(杜坚强  叶战梅  章雅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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