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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工资字〔2009〕25号  2009年11月5日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保障工会所有者权益,防止工会资产流失,实现工会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是指工会企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包括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对工会企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资产和权益;政府拨付使用的不动产、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社会各界对工会企事业单位捐赠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二、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审慎、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三、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范围

  1.被列入地方城市改造规划,需要择址新建工会企事业单位的资产。

  2.进行转让(包括拍卖)、置换、重组和抵押的资产。

  3.以房、地产进行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以及企事业单位关闭清算的资产。

  4.需要处置的闲置资产。

  5.依照国家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和权益。

  四、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具备的条件

  1.因地方政府城市改造规划涉及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地方政府有明确补偿安置意见。

  2.企事业单位无发展前景,经营管理不善,各项负担沉重,拟实施关闭或市场退出,其主办工会和省级工会有明确审核意见。

  3.拟处置的资产已由具有相应土地、房屋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

  4.置换给工会的土地、房屋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权属证明齐全。

  5.新建文化宫、体育场馆等职工文化体育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应以政府划拨方式取得,选址应当位于城市商务或政务中心,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先建设后拆除;新建疗休养院应选择具有疗休养资源的地理环境。上述二者的占地面积均不得少于原有面积,且具有较高的建设标准。

  6.新建工会企事业单位建设资金必须有保证,包括原有土地、房屋有偿转让所得、政府补助以及工会自筹资金等必须达到总建设资金的90%以上。

  7.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和企事业的稳定。

  五、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权限

  1.地方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将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使用权转让、开发利用及置换的全部事项由全国总工会审批。

  2.地方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等,涉及资产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涉及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评估金额)或企事业单位将全部资产投入且合作期限10年及以上的事项由全国总工会审批。

  3.在全国总工会审批权限之外的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权限,由各省级工会、全国产业工会依照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后施行。

  六、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报批程序

  1.请示。符合资产处置条件的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由主办工会提出请示并按审核、审批权限逐级报送上级工会审核或审批。

  凡须经全国总工会审批的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由各省级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核同意后向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提出资产处置专项请示。

  (1)请示的内容:资产所在企事业单位有关情况(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拟处置资产基本情况(具体位置,土地性质、面积和评估价格,房屋的建筑结构、面积和评估价格等),资产处置的原因及方式,拟置换给工会的资产情况(具体位置、土地性质、面积及评估价格,房屋的建筑结构、面积和评估价格等),拟新建的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情况(具体位置、土地性质、面积及价格,建筑规模、建设资金来源和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等),职工安置情况,省级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的审核意见。

  (2)随请示附加以下材料:①当地政府批准文件和有关会议纪要(复印件须加盖报送单位公章);②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房产评估报告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报送单位公章);③评估机构出具的合作方资信情况评估报告(报送单位核实确认后加盖报送单位公章);④合作方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作方公章);⑤双方草签的合同(必须注明经全国总工会批准方能生效);⑥宗地图;⑦标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所处位置的城市地图。

  2.审批。对下级工会报送的资产处置请示,上一级工会须进行调查核实,全国总工会认为必要,可直接进行进一步的核查,在此基础上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

  已经批复的资产处置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在实施过程中有重大改变或者出现对原处置方案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原资产处置方案中确定的资产金额增加或减少10%及以上、合作期限延长或缩短两年及以上等),须及时逐级向批准机构报告,并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七、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的管理

  1.被批准处置的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中涉及产权交易的项目应通过依法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且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2.已经批复的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在实施完毕后须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向批准机构报告,跨年度实施的资产处置方案,须在每个年度末逐级向批准机构如实报告实施进展情况。

  3.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完成后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重新核发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

  4.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会资产处置管理档案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八、监督检查和相关责任

  1.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严格地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加强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管理和监督,对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及处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或者在审批中以权谋私、循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其恢复资产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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